曾經以寫下《以我沉痛“七筆賬”,勸君走好人生路》的深刻懺悔書而“聞名”的江蘇省徐州市建設局原局長靖大榮,因受賄325萬元人民幣和3000元美金,經徐州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于8月2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決書中認定靖大榮以丈夫名義拿“獎金”、以職權為籌碼買“低價房”、以弟媳名義入“干股”等行為均構成受賄,為“兩高”關于受賄罪的新規(guī)定做了一個生動的“注腳”。
以丈夫名義拿“獎金”
今年53歲的靖大榮,是徐州市少有的正處級女干部,曾擔任過徐州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兼市政府副秘書長、徐州市建設局局長,同時也是徐州市人大代表,可謂風光無限。但是隨著手中權力的不斷增大,她開始把握不住自己,一步步滑向了受賄犯罪的深淵。
1999年,當時的靖大榮還在擔任徐州市工程咨詢中心副主任。她先是幫助一個朋友的兒子李國偉(化名)注冊成立了一家裝飾公司,然后開始以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的身份出面為李國偉承攬工程。2002年4月,靖大榮擔任徐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后不久,便聘任李國偉擔任開發(fā)區(qū)招商三局局長,并許諾讓他當上國家公務員。
天上不會掉餡餅,作為商人的李國偉深諳此中道理。在靖大榮女兒上大學改專業(yè)需要花錢時,他一次送來4萬元;在給靖大榮家裝修時,他倒貼了3萬多元;靖大榮想在北京買齊白石的畫,他向靖大榮的銀行卡里打入15萬元。
李國偉還把靖大榮的丈夫聘為消防事務所副所長,工作既清閑又能拿工資。2002年、2003年、2004年春節(jié),李國偉分三次到靖大榮家送去了4萬元。面對靖大榮的假意推辭,聰明的李國偉馬上說這是給靖丈夫的“獎金”。既然是獎金,靖大榮當然就笑納了。
1999年8月至2006年春節(jié)前,靖大榮利用職務之便,先后8次收受李國偉錢物合計人民幣20余萬元。
以弟媳名義入“干股”
2001年,靖大榮剛剛升任徐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當時的開發(fā)區(qū)有座邯鄲某公司開發(fā)的“爛尾樓”,引起不少公司的注意。
2003年10月,大權在握的靖大榮知道這是個“賺錢”的好機會,她向朋友王曉楓(化名)推薦了“爛尾樓”項目,王曉楓以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名義洽談這個項目。談判時靖大榮還故意讓自己的丈夫和王曉楓的丈夫一起去邯鄲談判。最終,王曉楓以680萬元接下了這幢“爛尾樓”,王曉楓從另一個項目中拆借了100萬元,交付了預付款。收購“爛尾樓”后,需要繼續(xù)投資進行后續(xù)建設,王曉楓希望靖大榮能投資,可靖大榮擔心投資風險,最后僅以女兒的名義借給王曉楓30萬元,并且約定了借款利息。
2005年3月,靖大榮得知上海某知名公司有意到開發(fā)區(qū)投資,便立刻以徐州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的名義去上海和該公司談判,在她的極力推動下,該公司出資2000萬元,買下了王曉楓的樓盤。2005年底,王曉楓用該公司給付的購房款800萬元注冊了一家新公司。靖大榮強烈要求“持股”,王曉楓迫不得已追加注冊資本200萬元,作為靖大榮的股本。為掩人耳目,靖大榮還以其弟媳范某名義持股20%,而范某對此毫不知情。
案發(fā)后,靖大榮辯稱自己家在“爛尾樓”項目中有實際投資,并拿出以往與王曉楓合作開發(fā)其他房地產的證明,但有關證據證實,她并未在“爛尾樓”上有過實際投資,也就是說,王曉楓給予她的200萬元股份,并非是靖大榮所辯解的“投資收益”,而屬于事實上的“干股”。
以職務作籌碼買“低價房”
2005年7月,靖大榮任徐州市建設局局長,此時徐州的房地產市場已經開始熱了起來。一個月后,靖大榮打電話給開發(fā)商韓某說要買一套好房子住,韓某推薦了一套望景花園的住房。靖大榮對這套地勢優(yōu)越、漂亮寬敞的景觀房非常滿意。
當時望景花園的市場銷售價格已達3800元左右,可韓某知道,開發(fā)商開發(fā)樓盤,若沒有建設局的支持會很難辦,再說靖大榮在任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時就對他照顧有加,于是,韓某將給靖大榮的房價壓到了每平方米2300元。面對如此低廉的價格,靖大榮嘴上客氣說“是不是再漲一點”,但內心卻非常滿意。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發(fā)生的“后遺癥”,靖大榮在以女兒的名義簽購房合同時,特意把購房日期簽到了2003年(當時的樓盤市場價格偏低)。最終,靖大榮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了這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價僅為2110元。
自以為做事極有心機、不會敗露的靖大榮沒有想到,紙終究包不住火。2006年4月徐州市檢察院在偵查另外一起案件中,發(fā)現靖大榮有受賄嫌疑于同年5月9日對她立案偵查。同日,徐州市紀委宣布對靖大榮實行“雙規(guī)”。“雙規(guī)”期間,靖大榮主動交代了多起收受賄賂的事實,并且作出深刻的懺悔。經偵查,徐州市檢察院認定靖大榮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00余萬元,并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今年8月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靖大榮有期徒刑十三年。
辦案檢察官說法
“兩高”新規(guī)讓爭議塵埃落定
“適用法律,一定要符合立法本意!鞭k案檢察官向記者闡述了該院在辦理靖大榮受賄案中適用法律的立場。此案的偵查和起訴,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之前,也就是說,徐州市檢察院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對靖大榮受賄事實的諸多符合“兩高”新規(guī)的認定,均是基于對法律本意的理解作出的。
“200萬元‘干股’能否認定是受賄?靖大榮低價購買商品房能否認定為受賄?靖大榮以丈夫的名義拿‘獎金’是不是受賄?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對于這些問題,實踐中都存在著一些爭議。當時的司法解釋也并未明確這些行為屬于受賄,司法實踐中,也確實有些審判機關未將這些行為認定為受賄。但我們認為,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就是錢權交易,不管這種行為披著什么樣的‘合法’外衣,只要符合錢權交易的特征,就應當屬于受賄。當時我們經過慎重研究,最終認定這幾種行為構成受賄,并據此向法院提出了指控。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也緊緊圍繞著這三個事實展開了激烈的辯論。7月8日,‘兩高’新規(guī)恰好出臺,使這些爭議終于塵埃落定!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新的受賄形式還將不斷出現,如何把握立法本意和法律精髓,正確適用法律打擊犯罪,是擺在每個司法人員面前的問題!鞭k案檢察官的話讓人深思。(李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