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昨日公布《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規(guī)范(試行)》,按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登山、駕車、潛水等特種旅游項目,事先應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重要團隊按照規(guī)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組織旅游安全應貫徹始終
規(guī)定要求,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應當將安全保障工作貫穿始終。
旅游合同中應當包含具體的安全提示與安全責任條款,旅行社還應當向旅游者推薦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并召開旅游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明確提示行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應告知旅游目的地風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規(guī)定、緊急救援途徑和相關機構的聯(lián)系方式。
特種旅游防范措施應明示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游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游項目,事先應當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guī)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游合同中必須含有安全條款。
旅游合同須含安全條款
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旅游者,規(guī)定要求,旅行社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旅游活動前,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訂立含有安全條款的旅游合同;組織老年人參加旅游活動,應當為老年旅游者配備具有個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團全程配備專門的陪護人員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見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醫(yī)務人員,配備常見急救藥品,預約行程中的救護醫(yī)院,所訂立的旅游合同中也須含有安全條款。(記者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