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徐文艾因使用偽造邀請函,以公務考察為名公款出國旅游,被撤銷副檢察長和黨內(nèi)職務。徐文艾的落馬,揭開了公費出國旅游潛規(guī)則的一角。安徽省人事廳官員8日表示,徐文艾事件發(fā)生之后,政府已經(jīng)注意到中介機構(gòu)在官員公費出國旅游中起到“幫兇”的作用,隨即下發(fā)文件,禁止公費出國(境)培訓團由旅游部門或旅行社渠道來承辦或轉(zhuǎn)包。(《南方都市報》8月9日)
徐文艾事件被曝光以來,中介機構(gòu)在其中起到的惡劣作用十分明顯、也十分扎眼——不僅直接向公務考察團經(jīng)辦人行賄,而且一手炮制了導致該案爆發(fā)的虛假邀請函。另據(jù)最新報道,該案的中介機構(gòu)——歐盟中國協(xié)會廣州辦事處,不僅在徐文艾事件中劣跡斑斑,并且也是廣東和云南等地多個類似“公務考察團”中的行賄人。
因此,安徽省有關部門指責“中介機構(gòu)”是官員公費出國旅游中的“幫兇”,無疑是準確和符合事實的。不過,因為此一事實,便簡單地對中介機構(gòu)參與公務旅行下禁令,在筆者看來,又是明顯缺乏合理性的。
道理當然是明擺著的:“中介機構(gòu)”在公費出國旅游中的“幫兇”作用即便再惡劣,那也只不過是“幫”兇、從犯而已,而并非元兇、主犯。如果不在檢討、懲治元兇上下工夫,而只在“幫兇”身上大做文章,以至于干脆拿它做替罪羊,顯然是舍本逐末,不僅無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反而有遮蔽真問題之嫌。這正如旅行社負責人所說的:“有中介機構(gòu)提供造假服務,完成公費出國旅游公務考察化,這只能說明官員存在需求”,“要想杜絕公費出國旅游,還是要政府內(nèi)部改革管理制度”。
顯然,所謂“政府內(nèi)部制度”正是上述導致公費出國腐敗的“元兇”,具體來看,這種內(nèi)部制度至少表現(xiàn)在以下兩點:一,缺乏約束力的預算管理制度——諸如公款出國旅游這類職務消費、行政成本,往往沒有在預算的源頭得到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二,缺乏應有透明度的政務公開制度——名為“公務考察”實則“公款旅游”的官員出國活動,如果不是最終“出了事”,公眾實際上很難獲得充分的知情權(quán)。
由此不難發(fā)現(xiàn),在公費出國旅游中,中介機構(gòu)固然有助紂為虐做幫兇的一面,但這種政務服務的社會化操作方式,至少還是存在一定好處的:比如,一旦案發(fā),它起碼有利于充分揭露元兇主犯的腐敗真相。試想一下,如果不是中介機構(gòu)大量參與了各地的公費出國旅游,而由政府部門自己包辦,那么徐文艾事件還會這么容易地牽扯出廣東、云南等地的類似腐敗行為嗎?
此外,必須看到的是,政務服務社會化中介化,實際上是政府自身改革的大勢所趨,不僅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助于公務的透明化公開化。相反,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時下許多職務消費,仍然是內(nèi)部化封閉性操作的,才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豐厚的土壤,如近年來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培訓中心腐敗”就是很好的例證。據(jù)悉,目前全國尚未進入商業(yè)酒店序列的由各級黨政機關、國企開設的培訓中心超過1萬家。一方面,這些培訓中心85%以上處于虧損狀態(tài),損耗大量國有資產(chǎn);另一方面,它們往往又成為集餐飲、娛樂、休閑為一體的豪華賓館,“培訓”著奢侈的公務消費,滋生大量腐敗。(《瞭望周刊》2006年8月19日)
因此,面對徐文艾事件暴露出的公費出國腐敗,有關部門的當務之急,并不是遷怒于中介機構(gòu)的幫兇作用,乃至將之作為自己過錯的替罪羊、匆忙下禁令,而在于,認真地反躬自省,從預算管理、政務公開等制度源頭著手,扎牢自身的籬笆。(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