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第二次開庭審理的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案終于在年底落下帷幕。前日(12月4日)上午,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判處張曉光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張曉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知情人士透露,由于牽涉中行高山案,最高院曾調卷分析,法院判定張曉光為高山犯罪客觀上提供了條件。
最高院調卷研究
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張曉光案牽涉影響巨大的中行高山案,因此今年3月,最高院曾調取卷宗了解該案情況。有關司法機關對張曉光的判決進行了多次研究,最終的判決書厚達36頁近3萬字。
對于檢方指控張曉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五項罪名,法院均予以認定。這五項罪名共涉及犯罪金額達到5000多萬。
對于控辯雙方的意見,判決書中做了詳細地分析闡述,最終判決:張曉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客觀為高山案提供犯罪條件
2005年1月13日,張曉光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拘。兩日后,東北高速公告稱,公司存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的近3億元資金丟失。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隨后潛逃。因此,曾有觀點認為,張曉光與高山可能合謀轉移上市公司資產(chǎn)。
檢方此前亦指控其接受中行高山案幕后主使者李東哲的賄賂,將錢存入中行河松街支行,致使東北高速2.93億資金丟失。
不過2007年1月18日,張曉光案在第二次開庭時,再次強調在東北高速丟款一事中沒有責任。知情人士透露,法院認為,雖然張曉光否認與他人串通合謀將東北高速存款竊走,但張曉光收受李東哲賄賂“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犯罪致使東北高速的2.93億元資金丟失提供了條件”。
中行高山案中的兩個主要犯罪嫌疑人高山、李東哲出逃加拿大之后,目前均在遣返程序之中。
張曉光、高山、李東哲三方對質,揭開中行高山案的真正面目尚需時日。(記者高澤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