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組部通報,河北一名正廳級干部在換屆考察前,采取送禮等方式拉推薦票,被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新華每日電訊》12月5日)
雖然河北省這次發(fā)生的拉票事件被查處于即將形成事實之前,但這種行為一旦得逞,后果和負面效應則不堪設想。所以,我們在為這個查處叫好和慶幸的同時,更應該對如何徹底制止拉票行為進行深入的思考。
從拉票事實發(fā)生的情況看,這種賄選和拉(票)選的類似情況之所以發(fā)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即既要有拉票者,還要有附和拉票者的人,因為光有拉票者而沒有附和者,拉票行為是難以得逞的。
而根據(jù)以往查處違反換屆紀律的情況看,被查處的往往是那些出資或者采取投機鉆營措施非法拉票的人,而那些附和并響應拉票者的要求,并幫助拉票者得逞的人,則很少受到有關懲處,即便被查處也是退還有關贓款贓物等了事。
僅僅查處那些拉票者,而忽視那些附和拉票行為的人,只是一種沒有鏟除行為發(fā)生土壤的揚湯止沸式打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有不顧紀律和黨性的投機鉆營者,就必然還會發(fā)生類似丑聞。
從嚴格意義上講,那些附和拉票行為的人,大部分就是被人情甚至是錢財、不正當利益所左右者。其存在不僅是對正常換屆紀律的潛在隱患,更是導致各種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導火索和助燃劑。不管是從嚴肅換屆紀律上看,還是從端正黨風黨紀、懲處腐化墮落上看,這些人都應該是查處和打擊的對象!
因此,要想嚴肅換屆紀律,嚴肅查處破壞換屆紀律、破壞換屆政治環(huán)境、破壞干部選拔任用紀律的投機鉆營行為,必須要做到兩方面:第一,對那些違反規(guī)定的拉票者,嚴懲不貸,決不手軟;第二,對那些為了蠅頭小利違心、違紀、違反公正公平選舉環(huán)境而“賣”選票者,也應讓其付出相應的代價。
作者: 孔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