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干預演進到法律調整,從習慣于或主要依賴行政資源解決勞資糾紛,到趨向主動通過法律手段在法律框架下調節(jié)勞動關系,其中所蘊涵的依法維權、依法行政理念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它們是公眾法律意識提升的體現(xiàn),是依法治國穩(wěn)步推進的成果
勞動關系的和諧是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今年該領域發(fā)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透露出一個清晰且值得關注的變化,即在解決勞資糾紛的過程中,各方更多地學會了在法律的框架下、借助法律的力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法律越來越成為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核心杠桿。
比如農民工欠薪問題,以往主要通過現(xiàn)場檢查、行政督促、政府墊支等手段進行清理,政府公信力成了解決糾紛的擔保;從今年年初起,不少地方制定了相關行政規(guī)章,確立了工資保證金制度,運用法律等多重手段清理欠薪。
比如有的企業(yè)以執(zhí)行最低工資為借口,變相壓低工人工資,甚至將最低工資當成最高工資,或者有意提高勞動定額,以逃避加班費的支付。對此,以往常用的手段是通過勞動監(jiān)察,發(fā)現(xiàn)一起,糾正一起,F(xiàn)在政府管理部門及工會組織首先想到的是企業(yè)的行為是否合法,不合法就通過法律程序完善法律,力圖從根本上遏制侵犯勞動者權益現(xiàn)象的滋生。
比如為規(guī)避明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的企業(yè)以“工齡歸零”為目的“勸辭”員工;有的企業(yè)突擊大規(guī)模經濟性裁員,或強迫員工建立勞動派遣關系……這類現(xiàn)象表明,用人單位越來越重視法律,在認真研究和“解讀”相關法律,千方百計尋找法律中對自己有利的規(guī)定、規(guī)避對自己不利的規(guī)定。這同時提醒我們,法律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我們應該密切注意其中的相關動向。
在勞動關系之中,各方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最為重要,這是勞動關系日趨走向成熟的表征。
從行政干預演進到法律調整,從習慣于或主要依賴行政資源解決勞資糾紛,到趨向主動通過法律手段在法律框架下調節(jié)勞動關系,其中所蘊涵的依法維權、依法行政理念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它們是公眾法律意識提升的體現(xiàn),是依法治國穩(wěn)步推進的成果。如果說行政干預手段的變化只是一種“量變”,那么法律漸成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核心杠桿則是一種“質變”。
與此同時,我們又應該看到,上述變化還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漸進的,遠未達到成熟、穩(wěn)定和普遍的程度。一些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蠻橫,還缺乏主動依法維權的勇氣和能力;一些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利用自身強勢力量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不會因為法律的逐步完善而自動終止;有些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門仍然習慣于行政干預,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方式還有待成熟。
所有這些因素都決定了我國勞動關系的法治化將是一個長期的進程。它最終有賴于構建起一個成熟、理性的解決機制。從國際經驗看,這個成熟和理性的解決機制就是法律調整。
要讓法律成為調節(jié)、改善勞動關系的核心力量,尚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不斷努力。要引導用人單位在法律框架下經營和開展競爭,不能將眼光只盯在壓低工人工資、降低勞動力成本上,不能把勞動者僅僅作為單純的生產要素對待,而應該通過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建立利益共同體,提升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抵御經營風險。
要引導廣大勞動者從非理性維權轉變到依法理性維權,認識到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發(fā)生勞資糾紛是一種常態(tài),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解決糾紛,才能實現(xiàn)個人利益、企業(yè)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多贏。
政府職能部門也要從過多依賴行政資源向依靠法律資源轉變。各級工會要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維權手段,用好、用足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的權利,建立健全維權機制。目前,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和《集體合同條例》,還是相關司法解釋,都賦予了工會組織不少法律手段。各級工會組織要學會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手段,“該出手時就出手”,承擔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廣大工會干部要清醒地意識到,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是工會組織履職的堅強保障。
法律漸成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核心杠桿,讓我們看到了法治的力量,看到了建設和諧勞動關系的曙光。我們期待各方能從建設和諧企業(yè)、和諧勞動關系的長遠立場出發(fā),真正身體力行,將法律真正確立為改善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核心的杠桿。(郭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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