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位于韓國京畿道利川的冷凍物流倉庫發(fā)生爆炸和大型火災,導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職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國公民。據(jù)媒體最新報道,遇難者家屬和“Korea冷凍”方面今天在賠償金支付協(xié)議書上簽字,遇難者家屬將得到最低1.45億韓元至最高4.8億韓元賠償,而人均賠償金將達到2.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95萬元)。
人們在為這些受難者家屬感到一絲欣慰之余,卻也感受到這一賠償標準與我國的死亡賠償標準之間的巨大差異。按照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一般最高只有40萬元左右。
“我認為中國法律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害的價值一直是嚴重低估的!卑^空難案原告中國代理律師、雷曼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郝俊波今天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說。
生命價值幾何
我國公民死亡賠償一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金額。按照這一標準,我國死亡賠償金一般為40萬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礦難104名礦工遇難身亡,最后每個身亡礦工家屬獲賠21.5萬元;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發(fā)生火災,37人死亡、1人受傷,每個遇難身亡者家屬獲賠16.2萬元;2007年6月,九江大橋垮塌,7人死亡,每個遇難者的家屬獲賠40萬元左右。
目前,我國公民死亡賠償遠遠低于國際標準。郝俊波舉例說,1994年美國一個老太太在麥當勞買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燙傷,結(jié)果陪審團判令麥當勞賠300多萬美元;2005年的萬絡(luò)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國著名制藥企業(yè)默克制造的鎮(zhèn)痛藥“萬絡(luò)”后,出現(xiàn)心臟病、中風和其他嚴重不良反應,陪審團判令制藥商賠償一名死者的遺孀2.53億美元。默克隨后陷入一連串法律糾紛和訴訟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億美元和解。
“當然這樣的巨額賠償放在我國不太現(xiàn)實,但至少說明,國際上對生命價值的重視是我們所遠遠不及的。”郝俊波說。
按照我國上述司法解釋,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但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是霍夫曼計算法,即根據(jù)死者現(xiàn)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將來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費用以后,乘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shù),并考慮到當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賠償金額。此次韓國利川冷庫爆炸事件賠償,就是采用這一計算方法。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別的行業(yè)性規(guī)定。2006年2月28日頒布的《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指出,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死亡賠償?shù)淖罡呓痤~則為80萬元人民幣。但總的來看,賠償標準都比較低。
更有極端案例,2007年1月19日,有一名10歲女孩被火車撞死,鐵道部門僅賠償600元。處理此次事故的相關(guān)負責人稱,按照規(guī)定只能賠償300元,賠償依據(jù)是國務(wù)院1979年的178號文件《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明確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須由本人交納!
“法律應該給中國公民生命一個更公平的定價!焙驴〔ㄕf,“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貼上了廉價的標簽,他們肯定不會尊重這樣的法律。比如現(xiàn)在的礦難,一個生命只值20萬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潤可能就有十幾萬元,這點錢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算什么。對生命的不重視,導致礦難、事故頻繁發(fā)生!
呼吁提高賠償標準
其實,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特而珍貴的,因此不可能通過貨幣化的方式對人進行定價。但在很多時候,無價的生命往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定價,才能維護相關(guān)當事人的利益,“否則就是對生命的一種輕視”。因此,郝俊波等一批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影響當前的司法政策,提高死亡賠償金標準。
郝俊波認為,死亡賠償金應該不低于200萬元,家屬的精神和情感傷害賠償應不低于100萬元!凹偃绨l(fā)生礦難,礦主對每個遇難礦工賠償200萬元,就不會有那么多礦難了。假如中國的假藥制造者最終面臨像默克那樣的巨額賠償,他們就不會像現(xiàn)在這么猖狂!”
郝俊波的目標是,從航空這種高度危險和高額利潤的行業(yè)開始,最終全面提高公民的死亡賠償標準!耙驗楦唢L險,所以更需要認真控制,爭取將事故降到最低點;而因為利潤高,所以這些責任人有能力賠償,也只有巨額賠償,才能觸動這些高利潤企業(yè),因為賠償少了,他們根本不在乎!
有人擔心賠償標準制定得太高不符合中國目前經(jīng)濟發(fā)展的現(xiàn)實,會導致許多人賠不起,最終令法律形同虛設(shè)。郝俊波告訴記者,正是出于這個考慮,要先從高風險、高利潤行業(yè)的人身傷害案突破,提高生命賠償金額。從他代理案件的實踐來看,300萬元的賠償對航空公司來說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而事實上,這個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賠付。
郝俊波告訴記者,他代理的包頭空難案本來是很有希望使遇難者家屬獲得高額賠償?shù),但因為中國法律?guī)定的賠償標準太低,最終使對方簽訂協(xié)議后又毀約。2006年11月6日與東航、通用電氣及龐巴迪曾簽署書面協(xié)議,它們同意賠償32個家庭共計1175萬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賠償約合300萬元人民幣,但一拖再拖,拒絕履行協(xié)議,郝俊波代表32名空難家屬向北京市二中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三方兌現(xiàn)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但法院至今沒有立案,也未告知不立案的理由。目前,他們正在準備申請美國法院重新審理。
郝俊波告訴記者,自他代表包頭空難家屬索賠以來,每天都會收到很多郵件,咨詢各種損害賠償事宜。“他們都認為中國的法律保護不力,問我能否把他們的官司拿到外國去打!
郝俊波向記者透露,他最近準備代表包頭空難家屬和他本人,向有關(guān)部門呼吁修改死亡賠償標準。 (本報記者 王俊秀 實習生 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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