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妨設想:假如在偵查過程中,許霆擁有沉默的權(quán)利,那么許霆今天還有必要如此拙劣地自辯嗎?
“取款是為保護銀行財產(chǎn)”——轟動一時的“許霆惡意取款被判無期案”近日重審,許霆在庭上的此番經(jīng)典語錄引起了眾多網(wǎng)友的非議,之前幾乎是一面倒的支持局面悄然發(fā)生改變。有人直斥“人不能無恥到這個地步”,更有網(wǎng)友發(fā)專帖抨擊:“請收起無恥的言論,狡辯不能讓你偉大!(2月24日《新快報》)
顯然,許霆的自我辯護并不高明,相反,低級的謊言有些令人生厭。但是,許霆的這次庭審表現(xiàn),不應該影響公眾基于法律正義立場的支持態(tài)度,否則,此前的種種努力就只是對特殊個體的簡單同情,而不是對法律正義的堅守和推動。所幸,從各大網(wǎng)站的網(wǎng)友留言來看,媒體所稱的“紛紛倒戈”情景并不成立,九成以上網(wǎng)友仍認為其無罪。
我們無從知道許霆此番自辯的拋出,是自我真實意思的表示,還是受了別人的蠱惑?梢钥隙ǖ氖,許霆并不“老奸巨猾”,否則也就不會這般不講技巧,口不擇言。據(jù)其辯護律師表示,“最后一次見到許霆是在年前,距今已有一個多月了”,這意味著許霆在開庭前未能與律師見面溝通。那么,為了使自己獲得無罪判決,一個并不精通法律的人,在未能獲取專業(yè)幫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有限的辯護知識,設計出一番“自我感覺良好”卻“實屬低能”的辯護詞,在我看來并不足以說明這個人的人品低下,更不能構(gòu)成重判的理由。
一個必須重視的事實是,許霆拋出此番自辯,是因為看到了自己被判無罪的極大可能,為了給自己贏得無罪判決加分,他認為必須推翻此前在偵查過程中的供述,為此他絞盡腦汁想出了“我為銀行保護財產(chǎn)”這套說辭———按控方的說法是“推翻了其之前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辯解不實,態(tài)度不好”。我們不知道許霆在偵查階段是如何供述的,也不知道當時律師是否在場,當然更不知道該供述會對判決構(gòu)成怎樣的影響,有無不惜以謊言來推翻的必要;但我們不妨設想:假如在偵查過程中,許霆擁有沉默的權(quán)利,那么許霆今天還有必要如此拙劣地自辯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顯然,嫌疑人不能沉默,而是要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面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壓力,不具備辯護技巧的嫌疑人往往會按照自己的理解來“設計回答”,這卻往往會使其在疑罪情況下的處境趨于惡化。
沉默并不等于放棄辯護權(quán),而是行使辯護權(quán)的最佳保護措施之一,缺失沉默權(quán)的辯護權(quán)無疑是不完整的。試想,假如許霆當初有權(quán)保持沉默,那么他也就不必事后編織“我為銀行保護財產(chǎn)”之類的謊言。因此,如果說許霆惡意取款案讓人們重新審視了盜竊罪,那么許霆在重審時的所謂“經(jīng)典語錄”,最有價值的關注視角,應該是引起人們對犯罪嫌疑人沉默權(quán)的關注。
□舒圣祥(杭州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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