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yè)組織建設,指導行業(yè)組織活動。
第八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fā)展。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yōu)惠政策。博物館稅收減免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并逐步擴大減免范圍。
第九條 國家鼓勵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博物館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對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博物館參觀或開展其他活動,應當愛護博物館設施、展品及環(huán)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年檢與終止
第十一條 博物館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博物館設立的行政許可工作。
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博物館具有法人資格,享有博物館的權利,承擔博物館的義務。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博物館名錄,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和安全消防設施。展室應適宜對公眾開放,展室面積應與展覽規(guī)模相適應。
(二)具有與博物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shù)量且能形成展覽體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博物館的藏品數(shù)量應當在500件(套)以上。依托不可移動文物設立的博物館,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館,其藏品數(shù)量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三)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數(shù)量一般應不低于全館正式職工數(shù)量的70%。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材料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草案;
(三)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五)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基本陳列大綱。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提交的博物館章程草案內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
(二)宗旨及業(yè)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
(四)藏品取得、保護、管理、使用、處置的原則和程序;
(五)藏品以外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博物館設立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承諾;
(七)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博物館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yè)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技術標準。
國有博物館的選址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同意。
第十六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博物館設立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許可意見。許可同意的,申請人應持許可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申領登記證書;許可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博物館名稱需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須在許可同意前按有關程序報批。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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