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其坦白認罪,法院依法予以從輕判決
本報訊 市僑聯(lián)原主席羅靜虹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昨日在市五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羅靜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追繳犯罪所得贓物“索尼”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和“歐米茄”牌手表兩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贓物“索尼”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和“歐米茄”牌手表兩塊。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羅靜虹擔任重慶市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以下簡稱重慶市僑聯(lián))主席、黨組書記期間,兩次收受重慶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488元。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羅靜虹的丈夫王政(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966萬余元,部分受賄現(xiàn)金拿回家中。羅靜虹明知王政拿回家的贓款卻用于投資理財。得知王政被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兩規(guī)”審查,她轉(zhuǎn)移了家中的28萬元人民幣、13389美元、7070港幣、1610歐元以及兩間商鋪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和其中一間商鋪的租賃合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以及收益共計403.5696萬元人民幣、38389美元、15610歐元、7070港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靜虹在擔任重慶市僑聯(lián)主席、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5488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羅靜虹主動交待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對其犯受賄罪減輕處罰。被告人羅靜虹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鑒于其坦白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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