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常常被社會詬病為“懶政”。但盡管是偷懶的管理方式,可因為有效還在很多地方大行其道。但這種“懶政”,只有官罰民奏效,若是官罰官,只能是一種游戲。
官罰民,且不說這種罰是否合理,但至少能起威懾作用,為什么呢?因為罰款的錢由民支付,哪個人掏自己的腰包不心疼?可如果官罰官,如南京市政府那樣,為了市容整潔,讓各區(qū)政府掏104萬元,區(qū)長和主管副區(qū)長各掏一萬元做保證金,全市每月評比,不達標者扣錢(據(jù)《新京報》報道)。在我看來,這只是場納稅人錢財在不同賬戶間轉移的游戲而已。
罰款是公權力對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財產(chǎn)權的處置,其前提是處罰的人對被罰沒的款項有真實的占有權。而區(qū)、市政府盡管對財政賬戶里的錢可以支配,但這些錢并不是政府自己的,而是納稅人的,區(qū)財政的來源和市財政的來源,相當一部分是重疊的。區(qū)財政向市財政交保證金,評比后再被罰款,就相當于納稅人的錢從左口袋轉移到右口袋,有什么意義?納稅人的錢,除了一部分用作公務員的工作和辦公支出外,其他部分主要用于教育、醫(yī)療、社保等公共事業(yè),一個區(qū)因為市容不好如果被上級政府罰款了,就意味著這個區(qū)的公民不但在享受城市整潔度上受到了損失,同時在享受其他公共服務方面還可能受到損失,豈非雪上加霜?
當然,讓區(qū)長自己掏腰包似乎算是真正的罰款,這一萬元錢,不少也不多。所謂不少,按照目前我國公務員賬面上的工資,基本上是一個區(qū)長兩月的薪水,如果某個區(qū)長僅僅靠薪水生活,那么這人在官員中恐怕比熊貓還珍貴,這樣清白的官員罰掉他兩個月工資實在太不近人情。而且很難保證是區(qū)長真正自己掏錢,萬一這個區(qū)長利用手中權力,隨便找個名目從公共財政中轉移一下,再以自己的名義交納罰款,結果還是拿納稅人的錢做游戲。
上級政府向下級政府及官員罰款,看上去像是一種問責方式。可問責制必須包含民向官問責,才能切實起作用,如果只是上下級政府之間,不同級別官員之間的問責,很難做到公平公正,而且可能會流于形式。(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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