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治精神而言,所有的捐贈活動都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保證著捐贈活動的有序性、有效性和正當性
今天,距離汶川大地震已整整一個月。各種渠道的愛心捐贈仍在繼續(xù),前所未有的民眾參與和捐贈數目,使人們在對中國慈善捐贈事業(yè)的關注與議論日益升級的同時,也對一些震災捐贈活動產生了一定的疑慮。
從法治精神而言,所有的捐贈活動都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保證著捐贈活動的有序性、有效性和正當性。因此,從法治化的角度審視目前的震災捐贈活動顯得尤為必要。
國家機關、企業(yè)、營利性質的事業(yè)單位作為募捐人或受贈人是否合法?國家機關的捐贈同企業(yè)捐贈在性質與組織方式上是否應當區(qū)分?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捐贈與企業(yè)捐贈、員工集體捐贈是何關系?如何尊重捐贈自愿?捐贈活動組織者公開捐贈人的姓名和捐贈數額是否合法?如何實現對捐贈款物的有效監(jiān)督?捐贈人承諾捐贈而不履行,受贈人是否可以依法追償?……諸多在震災捐贈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都涉及到了對捐贈合法性的界定與理解。而根據公益事業(yè)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震災捐贈要想依法、有序地進行,必須邁過四道關。
其一,震災捐贈的受贈人應當合法。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捐贈受贈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yè)單位,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委托的情況下,社會捐助接收機構,或者是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也可作為受贈人。但近來,一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卻在直接作為受贈人,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了在街頭、路口隨意設置的非法捐贈點,這些其實都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還有一些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下級機關根據其上級機關的決定,發(fā)動機關內全體員工所進行的“條線”性捐贈。對此,筆者認為,此類捐贈其實已超出了現有公益事業(yè)捐贈的法律范疇,不屬于政黨成員的組織費繳納,也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應當叫停。至于各種形式的義演、義賽、義賣等募捐活動,不管舉辦單位是否具有受贈人資格,均應在活動結束后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然后再依法處分受贈財產。
其二,震災捐贈過程與方式應當合法。首先,捐贈適用自愿原則,捐贈人是否捐、向誰捐、捐什么、捐多少都不得被強迫或變相強迫。其次,受贈人接受捐贈后,必須向捐贈人出具符合國家財務、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接收憑證。同時,應當在法定范圍內和尊重捐贈人意愿的基礎上及時、有效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對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權與建議權。
受贈人不出具有效憑證,以及侵占、挪用和損毀受贈財產及其增值的行為皆屬違法。此外,還要尊重捐贈人的合法權益。公開表彰突出的捐贈人應征得其同意,按照捐款數額高低給捐贈個人或捐贈單位排序并予以公示的作法,既有侵犯當事人隱私和名譽權,也有變相強迫捐贈之嫌。
其三,捐贈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捐贈人所捐贈的款物應當是其依法可以自主處分的財產。近來,一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參加大型公開捐贈活動時,往往將其單位員工集體捐款的數額寫在自己的名下再屬上單位名稱;還有的單位未經財務手續(xù),從職工正常工資福利、股東財產或應當用于公共利益的資金中拆扣用于捐贈。這些做法實際上都不同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當屬違法。
其四,受贈人對受贈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并按民政部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統(tǒng)計,要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受贈財產,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同時,還應當主動公開受贈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值得注意的是,當行政機關作為受贈人時,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而只能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將受贈財產分發(fā)或者興辦公益事業(yè),或者依法將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非營利事業(yè)單位。
作者楊寅 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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