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無照經營現象長期得不到糾正,到底和國家公職人員入股有沒有關系,必須徹底查清,向受害者及家屬交代清楚。
9月22日《南方日報》報道,深圳龍崗區(qū)舞王俱樂部發(fā)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43人死亡。經警方調查,舞王俱樂部有兩個股東,一個為王靜,41歲,湖南人;另外一個股東是王靜的前夫張某,系龍崗海關分局的民警。另據調查,舞王俱樂部于2007年9月8日開業(yè),無營業(yè)執(zhí)照,無文化經營許可證,消防驗收不合格,屬于無牌無照經營。
舞王俱樂部地處鬧市,是深圳龍崗最大的娛樂場所,幾乎每晚都是顧客盈門,所以,這家俱樂部無照經營,按深圳市委書記劉玉浦的話來說,就像“禿子頭上的虱子”一樣明擺著。舞王俱樂部何以長期違法經營卻未能遭到查處,目前有關方面尚未公布調查結果,但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在俱樂部入股,卻讓人們不得不懷疑,國家工作人員入股并為其違法經營行為提供保護,可能是舞王俱樂部能夠違法經營一年多,并在當地多次安全排查行動中漏網的原因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入股企業(yè),是近年來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揭示出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最典型的是在某些地方的煤礦開采經營活動中,往往能看到國家工作人員入股。2005年9月,湖南婁底市紀委和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聯手偵查一起官煤勾結大案,查出新化縣某副縣長、礦管局長、煤炭局長等32名黨政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在新化支華等3家煤礦參股,共分得紅利93.25萬元;更有甚者,2005年3月14日,黑龍江七臺河新富煤礦發(fā)生特大礦難致18人遇難,礦主竟然是七臺河市桃山區(qū)安監(jiān)局副局長。這些官商勾結乃至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入股企業(yè)的行為,促使國家工作人員動用權力為違法經營行為提供保護,導致安全監(jiān)管制度形同虛設,并最終釀成悲劇。
《公務員法》雖然明令禁止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但我們看到,國家工作人員入股投資企業(yè),并為非法經營行為充當保護傘的現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無照經營現象長期得不到糾正,到底和國家公職人員入股有沒有關系,必須徹底查清,向受害者及家屬交代清楚。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入股企業(yè)等官商勾結現象不能杜絕,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就難以避免。只有鏟除國家工作人員入股企業(yè)之類的腐敗現象,建立健全權力制約機制,才能遏制安全責任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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