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而下的“官員問責”風暴,正在席卷中國南北。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由于不斷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性事件,一批官員因為負有重大責任而引咎辭職或被免職,上至省部級,下到縣處級,涉及面之廣、問責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官員問責制,是我國政治文明的亮點之一。9月19日,胡錦濤總書記發(fā)表重要講話,批評一些干部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群眾生命安全麻木不仁。次日,溫家寶總理強調,絕不能以損害人民生命健康來換取企業(yè)發(fā)展和經濟增長,并指出要強化行政問責制,出了問題必須要嚴格追究領導責任。為了督促官員始終把民眾的安危冷暖牢記心上,為民用權、為民履責,為了警示官員防患于未然,避免悲劇重演,向官員問責自在情理之中。中央用雷厲風行的手段展示了執(zhí)政為民的決心,顯示出一個責任政府應有的姿態(tài);追究掌控公共權力的人的責任,更是對民意的一個交代。
自2003年非典開始,中國政壇上的問責即走進了公眾視野。從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到近年地方和中央掀起的一波又一波官員問責浪潮,官員問責制逐漸朝制度化方向邁進。制度是關鍵。只有“言必稱制度”,才能使得事情不隨長官意志、不按個體好惡、不因情勢變遷而改變或動搖。也只有建立體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對官員的問責不僅僅是風暴,更是持之以恒的問責常態(tài)。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對領導成員引咎辭職有明確規(guī)定,自此,引咎辭職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一種新的責任制度,從法律角度解決了長期困擾人事管理中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但無疑,一切需要更細化的規(guī)定、更透明公開的程序。免職或引咎辭職的標準是什么?怎樣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讓問責常態(tài)化、制度化?
處罰、追究責任并不是最終目的。建立官員問責制,在于讓官員牢記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責任。造福一方首先就是要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從任職的那天起,官員就必須肩負起應有的責任,把安全工作一絲不茍地落實到每個環(huán)節(jié)、每個角落。問責風暴過后,更需要的是問責常態(tài)———不僅貪官污吏要下課,庸官懶官也要下課;不僅直接責任人員要問責,承擔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也要問責;不僅違法犯罪的官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不構成違法犯罪但因“官德”出問題的官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報評論員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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