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稱對自己行為“不后悔” 辯護律師要求重做精神鑒定被駁回
昨天上午9時30分,備受關(guān)注的“楊佳襲警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開庭公開審理,庭審過程長達7個多小時。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楊佳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楊佳是否曾被毆打、一審中有證人未出庭是否具有法律論據(jù)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但法庭未當庭作出宣判。關(guān)于庭審結(jié)果,合議庭將在評議之后,擇日宣判。
父親和姨媽出席旁聽
由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早在網(wǎng)站和公告欄上發(fā)布了開庭排期,上午8時不到,法院門口就已經(jīng)聚集了幾十名圍觀的上海市民,至8時50分,距離開庭還有40分鐘時,法院外聚集的人群更是達到了數(shù)百人。在經(jīng)過嚴格安檢后,9時左右,能容納約60人的旁聽席已經(jīng)座無虛席,楊佳的父親楊福生和姨媽也參加了旁聽。由于關(guān)注庭審進展和結(jié)果的公眾人數(shù)眾多,上海警方出動了上百名警察在現(xiàn)場維持秩序,現(xiàn)場甚至還一度發(fā)生了騷亂。
“楊佳襲警案”的二審之所以備受各界矚目,是因為此前一審法庭雖然審判了楊佳,但程序卻被指違反司法公開原則,甚至有言辭激烈者認為是對楊佳的“暗殺”。因為“楊佳襲警案” 不屬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理應(yīng)公開審理,而所謂公開審理,就是對社會公開,任何公民都可以旁聽,但一審時武裝人員密布在法院周圍,媒體和公眾都被拒之門外。較之一審,昨天的“楊佳襲警案”二審顯然要遠為公開和透明。
除審判程序之外,楊佳的一審辯護律師謝有明也備受爭議。坊間有聲音認為,謝有明是上海閘北區(qū)政府的法律顧問,其身份可疑。二審前,楊佳發(fā)表書面聲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昨天最終擔任楊佳二審辯護律師的是上海知名刑案律師翟建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wù)所上海分所律師吉劍青。據(jù)翟建透露,他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并最終得到楊佳同意的。二審之前他已和楊佳有過多次接觸,二審的主要目標是為楊佳重新做精神司法鑒定,確定楊佳是否有人格障礙方面的精神疾病。
楊佳當庭稱“不后悔”
昨天,楊佳身穿天藍色T恤、深藍色褲子出庭,面無表情,在送上刑事被告席后被解除了械具。律師翟建詳細詢問了楊佳3次來上海的經(jīng)過,尤其是引發(fā)襲警案的起因——楊佳接受警察盤查的全過程。另一名律師吉劍青則詢問了楊佳接受司法鑒定的過程。
在庭審中,楊佳對于案發(fā)時間內(nèi)的事情似乎有些“失憶”,表示“全不記得了”;而對于自己的行為,楊佳表示“不后悔”。他辯稱,自己7月1日去閘北公安分局,原本是要找一個吳姓民警解決問題的。因為害怕被阻攔,他才購買防毒面具、噴霧、手套、登山杖、一桶汽油、錘子、刀等物品,而8個啤酒瓶和一個桶是其撿來的。楊佳表示,當天他身上還帶了約7000余元現(xiàn)金和2萬余元信用卡,“去的時候也沒想到有這樣的結(jié)果”。關(guān)于向警方索取賠償一說,楊佳辯稱,自己并沒有向警方要求賠償。在做最后陳述時,楊佳還表示,在警察權(quán)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的時候,即使是遵紀守法的公民也有可能像他一樣遭遇非法對待。
法院當庭播放了三段其行兇的錄像,楊佳卻辯稱:“那不能證明(行兇)那個人是誰。”當律師詢問他是否為自己的行為后悔時,他表示“不后悔”,面對律師“你殺害那么多無辜的生命是否有愧疚”的提問時,他面不改色地說“不愧疚”。
控辯雙方三大爭論焦點
爭論一:楊佳是否被警察非法毆打?
上午庭審中,楊佳的辯護律師翟建詳細詢問了楊佳3次來上海的經(jīng)過,尤其是引發(fā)襲警案的起因——楊佳接受警察盤查的全過程。在庭審時,楊佳辯稱,自己在被警察盤查時確實挨打了。楊佳稱,2007年7月5日晚,當他被警察盤問帶回派出所之后,曾遭受警察兩次非法毆打,在多名警察一起毆打了他一通之后,兩名警察又單獨毆打了他一次,身體上當時留有明顯的傷痕。不過,傷勢并不是十分嚴重,并非像一些媒體曾經(jīng)報道過的那樣,生殖器被打殘,喪失生育能力。
針對楊佳的說法,法庭出示了2007年7月5日晚上楊佳被帶到派出所期間的8分鐘的錄像。錄像中沒有警察毆打楊佳的鏡頭,不過,明顯可以看出幾名警察強制性地將他拉到一個辦公區(qū)。
楊佳是否被毆打,因為楊佳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jù),這一爭議還有待法官做出判斷。
爭論二:重做精神病鑒定當場被駁回
坊間一直對此前有關(guān)機構(gòu)對楊佳做的精神鑒定持有爭議。7月5日,有關(guān)機構(gòu)只對楊佳進行了2個小時的詢問,沒有做任何儀器檢測,鑒定結(jié)果第二天就出來了,這個精神鑒定出臺顯得有些草率。而根據(jù)全國人大通過的一項決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shè)立鑒定機構(gòu),但一審中為楊佳提供精神病鑒定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明顯違反了這個規(guī)定,并不具有鑒定資質(zhì)。
楊佳的另一名辯護律師吉劍青在庭審中詢問了楊佳接受司法鑒定的過程,及2006年楊佳在山西與車站派出所民警發(fā)生糾紛的情況,因當時鑒定為輕微腦震蕩,以此為楊佳精神是否存在問題作佐證。
楊佳的辯護律師翟建經(jīng)過與楊佳的三次接觸,認為“他的精神有問題”,并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對楊佳進行精神司法鑒定。但楊佳說:“我個人認為我的精神狀態(tài)是正常的。”法院認為一審時所出示的確認楊佳“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鑒定合法有效,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準許。
爭論三:主要證人依然未出庭作證
庭審中,楊佳稱自己之所以要提出上訴,理由是自己并不是要故意殺人,一審中他沒有提出過無理要求,而他要求的證人也沒有在一審中出庭作證。而在13日庭審時,幾個主要證人依然沒有到庭作證,不過,檢方補充了相關(guān)證人證言。但是,沒有經(jīng)過質(zhì)證的證人證言很難成為法律的依據(jù)。
而一直處于失蹤狀態(tài)的楊佳的母親也是本案的關(guān)鍵證人之一,因為在上訪和投訴中,楊母一直是參與者,但直到記者截稿時,楊母依然下落不明。
(廣州日報、新聞午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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