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檢察院人員在央視女記者李某的北京住宅,將該涉嫌受賄的嫌疑人拘捕。媒體一時沸沸揚揚,人們產生很多疑問,包括一些對法律規(guī)定認識上的模糊。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對山西檢察官進京拘傳央視女記者一事做出正式回應:山西檢察院進京辦案確系該院逐級指定管轄,拘傳程序無誤。
最高檢察院“指定管轄”
包括情況特殊的案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6條規(guī)定:“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有關人民檢察院協(xié)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由最高檢察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主要是指管轄地不明和案件情況特殊,涉案者的身份、職位較為特殊等情形。比如犯罪人戶籍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檢察院共同的上級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檢察院辦理。
有抓捕策略
抓捕及抓捕程序不違法
本案抓捕過程,是偵查人員稱地板漏水,進入住宅履行抓捕公務的,有人認為這是程序違法。但是,如果在門外就宣布抓捕,則容易引發(fā)一些不可預測的事件;只有在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才能確保和平地、順利地執(zhí)行公務。如果當事人在室內拒捕,不開房門,檢方只能采取一些措施,容易造成擾民等危害他人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而言,這樣的進入方式,也把對她的社會影響降低到了最低限度,有利于保障她的人權,是一種抓捕策略,并不涉及違法。
偵查人員進入住宅后,口頭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律文書,程序是完全合法的。目前我國并無法律規(guī)定,表明身份必須以出示工作證的形式。在實施抓捕這樣的行動的過程中,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口頭表明身份。
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機關回避”
關于山西檢方是否應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guī)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六類,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我國法律只規(guī)定了辦案人員的回避,卻沒有規(guī)定機關的回避。
如果要“機關回避”的話,比如目前正在“雙規(guī)”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日后如果要進入司法程序開庭審理的話,豈不是全國沒有一個法院可以受理了?!
偵查不公開
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則
由于本案正在偵查過程中,案件相關背景和具體案情尚未完全披露。偵查不公開是全世界通行的一個原則,因此,偵查機關只能公布一些能以由法律文書公開的情況,例如對某人“立案了”、“拘捕了”、“涉嫌什么罪名”等等。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話語權是受限制的。
在本案中,檢察機關到底掌握了李某哪些犯罪事實,涉案的金額有多少,已經取得的證據有多少,本來都屬于應當盡量保密、不要輕易攤底的事項。但很遺憾,在輿論的重壓下,檢察機關已不得不作了公開,比如,李某涉嫌受賄22萬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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