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行的做法,也許是將《教師法》、 《義務教育法》中"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的規(guī)定,改為"教師工資納入公務員工資序列,與公務員工資實行統一保障"。
12月16日《新京報》報道,教育部近日發(fā)布的《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指出,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依然偏低。國家教育督導團的抽樣調查顯示,2006年全國普通小學、普通中學教職工年均工資分別比國家機關職工低5198元和1948元,“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法律規(guī)定尚未真正落實。
1994年起施行的《教師法》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在2006年6月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該規(guī)定被調整為“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盡管調整后顯得更加務實,執(zhí)行難度有所降低,但這兩個規(guī)定的變化本身就值得玩味。
為什么要說“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而不說“公務員工資不低于教師”呢?第一,公務員工資幾乎從沒有低于教師,強調“公務員工資不低于教師”沒有意義;第二,“公務員待遇”是一個現實標準,“教師待遇”則是一個需要努力的目標。于是,同樣是漲工資,在一些地方,公務員可能先漲,教師比照公務員標準后漲,否則教師漲工資將無“標準”可言。
其實,“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也許是一個病句。筆者認為,一些地方的教師待遇低于公務員,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客觀上決定了教師與公務員在待遇上的高下、先后之別,為此,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的話語邏輯,構建全新的教師工資發(fā)放體系。
修訂后的《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國家對義務教育實行經費保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這實際上要求,國家和各級政府必須像保障公務員待遇那樣保障教師的待遇。更可行的做法,也許是將《教師法》、《義務教育法》中“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的規(guī)定,改為“教師工資納入公務員工資序列,與公務員工資實行統一保障”。
改變“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的提法,建立起點較高、相對獨立的教師工資發(fā)放體系,也許有助于教師的工資待遇獲得剛性的法律保障,避免亦步亦趨看“公務員標準”行事,且始終比后者低半格、慢半拍的被動與尷尬。(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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