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草案:在校受人身傷害怎么劃分責任
2008年12月22日 23:56 來源:新華網 發(fā)表評論
幼兒、兒童在幼兒園、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將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的規(guī)定。
現在獨生子家庭越來越多,家長對孩子看得越來越重。但能不能讓學校承擔小孩在校的所有責任呢?有專家認為,這樣也不合適,一些學校因害怕擔責任甚至連體育課都不敢上,這對小孩的成長不利。
針對現行法律就此未作專門規(guī)定的情況,侵權責任法草案按孩子的年齡,把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分別做了規(guī)定。
草案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草案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币驗橄拗泼袷滦袨槟芰θ,如中學生、高中生已經有一定認知能力,所以對學校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鄒聲文、楊維漢)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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