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局長受賄2500多萬元領死緩
案情:從2000年至2007年,張建輝先后升任南寧市水利局局長、南寧市邕江堤岸建設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南寧市市政管理局局長。上世紀90年代末,為了解決邕江防洪和城市內澇問題,南寧市財政先后投入幾十億元進行建設。幾年來,共修建了南寧市江南、江北大堤等工程。從工程的招標投標,到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以及工程款的審核撥付,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要經過張建輝點頭同意。
7年時間里,向張建輝行賄的工程包工頭共23人,賄賂次數多達120多次,賄賂款總額高達2598萬元,另有527萬多元巨額財產來源不。2008年10月16日,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張建輝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檢察官點評:該案是在自治區(qū)紀委、自治區(qū)檢察院、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下成功查辦的。此案是近年來廣西查處的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之一,是一起典型的商業(yè)賄賂案件,查辦阻力大。張建輝當時是在職的處級領導干部,其作案時間長,收受賄賂的次數多達120多次,行賄人眾多,涉及南寧市的許多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地域廣,案情十分復雜,因此,該案的成功查辦,為我區(qū)查辦受賄大要案件在如何化解阻力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證據、協(xié)調各方面的關系等方面積累了寶貴經驗。此外,涉案贓款3400多萬元已全部追回,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
案件二:
神秘保險箱發(fā)現(xiàn)千萬家產
案情:高二剛是貴港市委原秘書長(正處級),曾擔任貴港市交通局局長等職務,他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謀取私利,伙同其妻子李華收受他人賄賂68萬元,個人單獨收受賄賂126萬元。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與支出的巨額財產人民幣262萬多元、美元15萬多元和港幣4萬多元不能說明來源。法院判處高二剛有期徒刑15年。
檢察官點評:案發(fā)時,高二剛任貴港市委秘書長,職位高、權力大,阻力、難度相當大。偵查員在對高二剛的家搜查時,發(fā)現(xiàn)了一張名片和兩張南寧至廣州的往返機票。辦案人就從這張名片和兩張機票入手,追查出李華在廣州兩家銀行開設保險箱,從保險箱繳獲價值1000多萬元的現(xiàn)金、定期存單、國債、活期存折及部分美元、港幣。
查處此案的難度還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貴港市交通局副局長劉奎被查處后,高二剛已聞風而動,訂立了攻守同盟。二是涉案犯罪事實發(fā)生的時間在1998年之前,許多賬目已經無法查找。三是追贓任務重。高二剛涉案數額巨大,并且大部分贓款已經轉移。
案件三:
一案挖出多起窩案
案情:防城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亢福順(正處級)受賄案。2000年10月至2006年,亢福順利用修建辦公樓工程、為提拔下屬、為他人報考警察提供幫助、為他人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向下屬交辦案件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114萬元人民幣。法院判處亢福順有期徒刑15年。
檢察官點評:亢福順系防城港市公安局副局長,具有多年公安偵查工作經驗,關系復雜,反偵查能力強。本案涉及的行賄人,均系亢福順的部下以及一些走私分子,與亢福順關系密切,不愿如實交代問題。對此,辦案人員采取以快制勝、先證后供,重點收集書證、物證,強化行賄受賄雙方證據鎖鏈環(huán)環(huán)相扣等偵查策略,突破了行賄人與受賄人事先預謀的層層防線。與此同時,進一步深挖窩案、串案,先后查處了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八大隊原副大隊長張有廣行賄、受賄案等5起案件。
案件四:
董事長貪污又受賄
案情:1992年12月至2004年10月間,梁衛(wèi)在擔任廣西半宙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等職務,在發(fā)包該公司的建設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的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8萬元。另外,他采取虛增利潤、虛報產值的手段,貪污公款人民幣145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26萬元。2008年7月18日,終審判處梁衛(wèi)有期徒刑19年。
檢察官點評:該案是群眾舉報,涉案罪名多,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案情疑難、復雜。從立案時發(fā)現(xiàn)梁衛(wèi)挪用公款126萬元開始,辦案檢察官與對方斗智斗勇,在審訊突破中,深挖出梁衛(wèi)受賄和貪污的犯罪事實。
案件五:
石油分公司原經理貪污受賄案
案情:袁耀權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貴港石油分公司經理、廣西貴港石油分公司經理職務便利,單獨貪污公款11.2萬元,伙同徐杰鋒貪污公款55.118萬元;伙同梁紹其、楊貴文、羅德瓊共同侵占貴港石油液化氣公司140萬元,分得贓款35萬元;受賄64.5萬元。法院數罪并罰,判處袁耀權有期徒刑18年。
檢察官點評:該案是檢察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辦案人員從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入手,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使其供述全部貪污、受賄犯罪事實。袁耀權共退出贓款170多萬元人民幣,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
案件六:
梁有新貪污受賄案
案情:2002年至2006年1月,中鐵集裝箱有限責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市場營銷部副經理梁有新(副科級)利用職務便利,在為貴州山水物流有限公司代辦集裝箱運輸業(yè)務過程中,先后6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楊某送給的人民幣12萬元。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梁有新采取與他人私分、隱瞞、直接侵吞和騙取等手段,貪污公款共計132萬元。法院判處梁有新有期徒刑15年。
檢察官點評:辦案人員從一封內容空泛抽象的陳年匿名舉報信入手,從被舉報人的財產狀況作為切入點,秘密偵查了2個多月,在被舉報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大量信息中篩選出其涉嫌犯罪所得25萬元后,當機立斷,迅速立案,從中深挖出梁有新職務犯罪案件。
案件七:
平樂法院原副院長黃春霆等4人受賄案
案情:案發(fā)前,黃春霆、陳有平、李佑芬分別是平樂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和民一庭、二庭庭長,鄒昌斌則是該院審判員。黃春霆等4人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案件當事人謀取私利,非法收受案件當事人的財物。其中,黃春霆參與受賄4次共12.1萬元,鄒昌斌參與受賄6次共36萬元,陳有平參與受賄4次共11萬元,李佑芬參與受賄2次共1.6萬元。黃春霆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鄒昌斌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陳有平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李佑芬被判免于刑事處罰。
檢察官點評:該案屬共同犯罪案件,案件線索審查及時,分析案件思路清晰,偵查意識強,對案件可能是多人犯罪具有提前判斷力,及時發(fā)現(xiàn)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立案偵查。
案件八:
蒙山縣原組織部長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案
案情: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鄺鈺衡在任蒙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50余次采用個人購物開發(fā)票在單位報銷,個人虛開或叫他人虛開購物發(fā)票等開支單據在單位報銷等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5萬多元。法院判處鄺鈺衡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檢察官點評:辦案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技巧、策略得當,能夠快速突破,獲取其有罪口供并對有關書證進行辨認妥當固定的證據,達到一次訊問到位,收集相關證據齊全,無退偵現(xiàn)象。
案件九:
蒼梧縣保險所原副所長截留公款311萬元
1月6日,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2008年度全區(qū)十大反貪案件,其中南寧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長張建輝受賄2500多萬元一案被列在首位。
案情:蒼梧縣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所原副所長李燦輝貪污案。2002年4月至2005年6月間,李燦輝故意將自己經手管理的公款311萬多元進行隱瞞、截留,待各月的各項養(yǎng)老金支出得到蒼梧縣財政部門如數撥款、并已按時足額發(fā)放后,他便分次將截留下來的311萬多元占為已有。2008年5月16日,一審法院認定李燦輝貪污21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4年,李沒有上訴。
檢察官點評:該案涉案金額巨大,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
案件十:
商城經理收受業(yè)主賄賂案
案情:廣西水電工程局柳州市桂中商城經理部經理黃繼德受賄案。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黃繼德利用職務之便,先后10多次收受業(yè)主何某等人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9萬元。法院終審判決黃繼德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檢察官點評:在查處本案過程中,辦案措施到位,辦案周期短,節(jié)約了辦案成本。(記者 王克礎 通訊員 朱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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