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民事官司為行政訴訟收集證據(jù) 山東一市民“曲線訴訟”狀告山東高速不合理收費 律師認為
濟南黃河大橋收費涉嫌違反多部法律法規(guī)
導讀
用納稅人的錢建成的濟南黃河大橋,已經(jīng)向公眾收取了25年的費用。這個總投資4000萬元的橋梁,僅在最近4年,每年收取的費用就達六千萬元以上。接著,它還要收到2017年11月。而按有關規(guī)定,即使轉(zhuǎn)讓政府還貸公路(包括橋梁和隧道)的收費權,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也不得超過20年。
盡管不滿如此收費的人并不少,但真正“較真兒”的,卻是一位年輕的普通市民。在這場目前還看不到盡頭的系列訴訟中,這位年輕人開局不利,“不當?shù)美敝V一審、二審全部告敗,但他對即將開始的行政訴訟卻充滿了信心。
家住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的鄭兆剛,如同一個現(xiàn)代版的唐·吉訶德,只不過,他的“風車”是山東省內(nèi)的幾家強勢部門: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物價局等等。他與這些部門對壘的目的,只有一個,即取消濟南黃河大橋的收費,一方面為過路的車主減輕負擔,另一方面為濟南北部幾個縣市融入省會都市圈掃清障礙。
通過民事訴訟只是想搞清楚:“政府投入”黃河大橋的資產(chǎn),如何到了山東高速的手里
2008年3月28日,鄭兆剛駕車通過濟南黃河大橋,被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10元“車輛通行費”。因為早就耳聞這座大橋是由政府財政撥款修建的,所以,被收費后他心里極其不爽,之后,多次到山東高速索要收費依據(jù)。但對方拒不提供。
一怒之下,鄭兆剛以“不當?shù)美睘橛,向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他提供的證據(jù),除了那張10元錢的“通行費”票據(jù),還有山東省交通廳和濟南市政府的兩份文件,以證明黃河大橋是政府投資修建的。他的想法很樸素:大橋既然是用納稅人的錢修建的,你一家企業(yè)有什么資格向公眾收費?
鄭兆剛的代理律師叫鄭吉泉。通過這場訴訟他發(fā)現(xiàn),這座大橋的收費涉及一籮筐的違規(guī)違法之處。這是后話。
鄭吉通說,一開始,他們就知道這應該是一場行政訴訟。如果不是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就算是借給山東高速十個膽子,它也不敢設卡收費。他們想通過民事訴訟搞清楚的是:“政府投入”黃河大橋的資產(chǎn),如何到了山東高速的手里?是購買的還是政府劃撥的?如果是購買的,它花了多少錢?如果是劃撥的,手續(xù)在哪兒,依據(jù)何在?
在法庭上,山東高速拿不出任何購買或劃撥的證據(jù),但提供了收費依據(jù),原來,它的“尚方寶劍”除了山東省物價局,還有原國家交通部。該部批復山東高速“享有18年的大橋收費經(jīng)營權期限”。
在這場目前還看不到盡頭的系列訴訟中,鄭兆剛開局不利,“不當?shù)美敝V一審、二審全部告敗。這是預料之中的結果。
一審法院稱:“濟南黃河大橋是否屬于政府性投資,政府有關部門將大橋作為資產(chǎn)劃歸被告經(jīng)營管理并批準其收費是否合理,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濟南中院的終審判決則認定:“濟南黃河大橋系政府投入被上訴人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chǎn),并經(jīng)(原)交通部批復同意其享受有18年的大橋收費經(jīng)營權期限”,“有政府許可的依據(jù),享有收費的權利,且被上訴人對收費的相關信息在黃河大橋收費站進行了公示,故其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應予確認”。
鄭兆剛告訴記者,他狀告山東高速的目的,就是為行政訴訟收集證據(jù)。而這些證據(jù),一直被有關部門捂得緊而又緊。剛開始,他們就曾準備打行政官司,起訴批準收費的行政機關,但苦于無法找到證據(jù),而相關政府部門和山東高速自然拒絕提供。于是,他們只得先打民事訴訟,以狀告山東高速“不當?shù)美睘橛,迫使其提供行政機關的有關批文和收費依據(jù)。
在這場“曲線訴訟”中,鄭兆剛及其代理律師終于發(fā)現(xiàn),給山東高速頒發(fā)“收費許可證”的是山東省物價局,于是,他們立即將該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銷頒發(fā)的“收費許可證”。這場行政訴訟不日即將開庭。
從不收費到收費的變化過程,到目前還是個謎
據(jù)了解,濟南黃河大橋全長2033.44米,為5孔預應力混凝土雙塔斜拉橋。它位于濟南北郊,于1982年建成通車。據(jù)山東交通廳的文件透露,該橋耗費的4000萬元,全部“由國家財政和我廳自籌”,業(yè)內(nèi)人士告訴記者,所謂的“我廳自籌”,實際是山東省財政的投入。
在大橋通車前,山東省交通廳就把收費問題掛到了心坎上。1982年6月4日,該廳向山東省政府打報告,提出要“征收機動車過橋費”。其理由是,“加強橋梁養(yǎng)護,保障橋梁養(yǎng)護所需要的資金”。
針對山東省交通廳的報告,山東省政府曾兩次在常務會議上討論研究。1982年7月2日,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濟南黃河大橋不征收機動車過橋費。關于大橋的養(yǎng)護問題,省交通廳可從養(yǎng)路費中統(tǒng)一安排解決!
然而,不知何故,從1984年起,該橋就開始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了。這個變化過程,到目前還是個謎。又過了15年之后,1999年11月,由原國家交通部批復,黃河大橋成為山東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發(fā)起資產(chǎn)”,經(jīng)營期限為18年,收費至2017年11月。
山東高速公布的年報和相關報表表明,這座大橋的收費數(shù)額極其驚人。自2005年以來,每年都在六千萬元以上,其中2006年達7274.4505萬元。
這些錢都到哪里去了?據(jù)內(nèi)部人員稱,這個大橋“并不掙錢”,歸于公司的利潤很少,其收費大部分用于大橋的管理維護,以及收費管理人員的工資。
退一萬步講,即使是貸款修建的大橋,其收費期也早已超過
那么,原交通部有資格批復濟南黃河大橋收費嗎?山東省物價局可以給企業(yè)發(fā)放收費許可嗎?
在律師鄭吉泉看來,濟南黃河大橋收費至少在7方面涉嫌違法違規(guī)。
首先,根據(jù)公路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由政府財政投資修建的公路不允許收費,濟南黃河大橋由財政投入修建,不是貸款修路,不屬于經(jīng)營性公路,不能收取通行費;
第二,《收費公路權益轉(zhuǎn)讓辦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其第十三條規(guī)定,轉(zhuǎn)讓政府還貸公路(包括橋梁和隧道)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總和不得超過20年。而濟南黃河大橋已收費25年。退一萬步講,即使是貸款修建的大橋,其收費期也早已超過。
第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立,應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但直到一審、二審兩場官司打完,山東高速出示的只有原交通部的有關批復。根據(jù)該條例的規(guī)定,原交通部無此權限;
第四,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條收費公路上兩個收費站的距離,不能少于50公里,濟南黃河大橋是104國道的必經(jīng)之路,其收費站與104國道臨邑收費站距離僅40公里;
第五,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二級(含)以下公路不得收費;其中二級公路時速標志為每小時40到80公里,濟南黃河大橋限速標準為40公里;
第六,該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收費公路收費標準應當進行聽證,但直至目前,黃河大橋的收費標準,只是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3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文件核準,并未依法舉行聽證會;
第七,濟南黃河大橋收費站持有的收費許可證,更是問題不小。根據(jù)《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非企業(yè)組織才能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山東高速作為一家企業(yè),收取的通行費屬于經(jīng)營性收費,應當屬于政府調(diào)控的消費價格,省物價局不能為其頒發(fā)收費許可證。
如此看來,鄭兆剛狀告山東省物價局之訴,將是一場值得期待的“好戲”。
記者手記
濟南黃河大橋的收費問題,是一個值得解剖的“標本”。它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如何讓政府的財政投入變成公眾的福利,從而避免納稅人的錢最終蛻變成“投資人”或小團體的牟利平臺?類似的道路、橋梁等“公共產(chǎn)品”,在全國絕不是“孤本”。(本報記者 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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