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一審被判18年,記者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采訪。2008年4月11日下午13時30分,主審法官宣讀了對陳良宇的判決書,陳良宇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在2月13日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天津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首席新聞發(fā)言人范春明,在總結介紹天津市高院過去一年所做的一系列工作時,首次向媒體披露了在津審理的陳良宇案的相關內情。
據(jù)范春明介紹,陳良宇案是在天津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領導下,由法院系統(tǒng)組成專案小組專門審理的。審理前,專案組多次研究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并制定了相關預案。審判結束后,社會各界及國內外媒體均對此案的審理給予了高度評價,陳良宇本人對審理結果也沒有異議。該案件的審理,無論是在程序方面,還是在實體和證據(jù)方面,都做到了客觀公正,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的公正性。
新聞回放
收受賄賂濫用職權 陳良宇在津被判18年
2008年,備受關注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案在天津法院系統(tǒng)審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4月11日一審宣判。至上訴期限屆滿,陳良宇沒有上訴,判決生效。法院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閑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萬余元。案發(fā)后,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2002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反有關程序規(guī)定,擅自決定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限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導致該股權價值未按規(guī)定進行評估而被低價轉讓,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億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明知其弟陳良軍不具備土地開發(fā)的資質和條件,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guī)為陳良軍征用土地,導致537畝土地被征用,其中183畝系由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陳良軍最終違規(guī)獲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441萬余元。后陳良軍將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相倒賣,非法獲利人民幣1.18億元。
2004年,陳良宇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違反規(guī)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guī)動用而置于巨大的風險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其對于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xiàn),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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