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年輕的生命因玩“躲貓貓”而非正常死亡,拉開了一場跌宕起伏的網絡輿情序幕。為了應對網絡上洶涌而至的輿情,消解網民們的質疑,官方史無前例地啟動了“網民調查”程序,希望通過草根網民的介入,重塑公信力。然而現在看來,“網民調查組”的面世,雖然在第一時間迅速扭轉了輿論風向,但隨后“網民調查團”未能得出顛覆性的結論,反而激起又一輪更為強烈的質疑風暴。如何平息這一涉案“網事”,當地政府再度面臨考驗。
在筆者看來,“躲貓貓”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權力信任危機,包括司法公信力危機,這種危機因為網絡的渲染而擴散變大;蛟S正因為如此,當地政府意識到民眾可能對司法調查的擔憂,所以劍走偏鋒轉而尋求網絡輿論的力量,期望以網民調查的方式求得解脫。然而遺憾的是,官方在講究網絡輿情應對技巧的同時,卻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常識,那就是這起事件首先在性質上是一起案件,而查實案件的職責乃在于法律部門。在輿論傳播上一味看重網民調查的力量,而未能充分重視司法調查程序,則凸顯出法治意識的缺失。
單從法律上分析,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不難認定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其既指向另一“躲貓貓”的獄友,更指向看守所執(zhí)法人員的瀆職嫌疑。故而,案件事實的調查,首先應當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責任。尤其是檢察機關,在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并公布相關信息,乃是法治社會滿足民眾知情權的基本常識。盡管推出網民調查團的初衷良好,但這種調查卻于法無據,由其作出調查結果無論真實與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當調查團網民披露難以接觸到核心信息的時候,這種民間的調查其實就已經受到“合法化的障礙”了。
不可否認,從捍衛(wèi)網民知情權、監(jiān)督權的角度出發(fā),網民參與案件調查不失積極意義,但前提必須是在合乎憲政制度的基礎上。但令人不解的是,此事件中扮演主持者身份的卻并非政法機關,也非享有憲法監(jiān)督權的人大,而是省委宣傳部;蛟S從信息發(fā)布和輿情應對上看,由宣傳部門牽頭有其合理之處;但從案件查處的角度分析,卻有違憲政常識。眾所周知,案件查處由公檢法機關職司,即便受黨委領導,政法委一般也不宜出面干預,以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捍衛(wèi)憲法對國家司法權的設定。但分析此事件,莫說是宣傳部組織調查,哪怕是政法委,如此公然出面直接介入也有失妥當。
據2月24日《新京報》披露,昆明市公安局在案件發(fā)生的當天,就開始進行立案偵查。而云南省委宣傳部和云南省檢察院證實,司法調查結果還不能公布。而此前云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稱,24日前后將公布司法調查結果。這意味著在網民調查程序之外,正常的司法調查程序仍在繼續(xù)。問題是,如果缺乏足夠的信息公開,如果在司法調查中缺乏必要的“質疑-釋疑”互動程序,那么這種“閉門造車”的司法調查,一旦結果與網民心里預期的不同,仍然難逃被民眾質疑的厄運,甚至引發(fā)新一輪司法公信力危機。
不難看出,一面是網民調查帶來的種種質疑,一面是體制內種種調查程序的隱退,官方目前面臨的此種輿情困境,根本上乃根源于政治體制的積弊。在司法獨立不彰、信息公開不明、法治程序不顯的體制習慣中,省委宣傳部的出面應對不僅未能讓官方擺脫輿論壓力,反而遮掩了司法或人大調查的憲政功能,更讓民眾看到地方司法權的惜弱。由此,人治之疑難避,法治之失難逃。
在法治社會,應對類似公共危機既要考慮網絡輿情,更要考慮現代法治準則。一切繞開制度路徑另謀出路的做法,從長遠看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對法治帶來損傷。所以在“躲貓貓”事件中,筆者以為最佳的出路還在于司法調查歸位,以透明、公正的司法調查和信息公開,讓網民釋懷,并在民眾心理上重塑司法公信力。即便司法調查的程序一度受到民眾懷疑,以往存有的司法信賴危機也不應是司法隱退的緣由,反而是將司法調查推到前臺的動因。(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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