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和誰關系“鐵”就給誰好處
2002年下半年,唐文峰在高中時的班長、重慶市某區(qū)計生委原副主任吳某的介紹下,認識了何下。吳某多次告訴唐文峰:“何下很有經濟實力,有意在經濟開發(fā)區(qū)投資!倍聦嵣,2003年3月底,為了承攬工程,何下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火速成立了大雅建材市場有限公司,并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當時,大雅公司辦公室租用的是不足60平方米的普通民房,月租僅為200元。
由于老同學的力薦,唐文峰對大雅公司的情況深信不疑,草率地同意了何下進入經濟開發(fā)區(qū)承攬“中國西部建材城”這個總投資16億元的工程項目。2004年7月,何下因大雅公司還不起銀行貸款找唐文峰救急,并承諾給予其“中國西部建材城”項目10%的股份。在唐文峰的幫助下,2004年底,大雅公司獲得了銀行貸款3000萬元,約定2005年首期還款1500萬元。
2005年5月,西部建材城一期工程快完工時,唐文峰到施工現(xiàn)場參觀,覺得建材城的商業(yè)門面房將來增值潛力大,便主動提出并確定9間門面房,花了198萬元以每平米2000元的價格買下。這一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每平米7000元。購買后,唐文峰又將門面房返租給大雅公司,并按季度收取租金40余萬元。直到2007年7月,唐文峰擔心事情敗露,才趕緊將9間門面房退還給大雅公司。2005年12月,貸款到期后,大雅公司提出以預付漢渝路BT改造工程款為由,向經濟開發(fā)區(qū)借款1500萬元用于歸還貸款。所謂BT工程,是指工程完工竣工結算后,再由政府回購。唐文峰在漢渝路工程尚未驗收的情況下,便私自同意由重慶經濟開發(fā)區(qū)土地儲備整治中心支付給大雅公司人民幣150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唐文峰在未與經濟開發(fā)區(qū)其他領導商量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土地儲備整治中心自有資金人民幣1.1億元,為大雅公司在銀行5次貸款1.1億元作全額質押擔保。
相比何下,陳用勝所得到的“關照”也有過之而無不及。
2002年至2008年,唐文峰為成盛公司在經濟開發(fā)區(qū)承建的出口加工區(qū)(一期)土石方平場工程、金山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金海大道(經開園段)第二標段工程BT建設工程等項目提供幫助,并挪用公款9300萬元給成盛公司用于在廣東等地的工程項目。
對于唐文峰的幫助,何下和陳用勝自然投桃報李。除了送“紅包”外,何下還將“中國西部建材城”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唐文峰的堂妹,并將唐文峰的親屬安排在大雅公司工作。陳用勝也為唐文峰的親屬解決讀書、就業(yè)問題,讓唐文峰及其親屬投資500余萬元給成盛公司用于購買工程設備,并按期支付租金。
4.急功近利造成國家損失2462萬元
2003年底,重慶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對區(qū)里最后一家沒有改制的國企金凱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金凱公司47名職工應當得到的補償款是1381萬余元。但改制方案一提出,便遇到了各方面的阻力。身為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一把手”的唐文峰急功近利,要求在一個月內將金凱公司的改制完成。他違反重慶市政府關于國有企業(yè)改制的規(guī)定,推翻了原改制方案,擅自提出將金凱公司歷年來的稅后收益按“資本、勞動力、技術、管理”四要素進行分配的改制原則。
2004年1月,經唐文峰“一支筆”同意后,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批準了金凱公司按照“四要素分配原則”制定的改制方案,將金凱公司歷年稅后收益中的人民幣3844萬余元無償分配給了該公司的47名職工,國家由此直接損失2462萬余元。事后,唐文峰卻把這一行為歸結為“改革創(chuàng)新中的失誤”,是“無心之過”。
2008年10月22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三項罪名,將唐文峰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和罪名成立,并于2008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唐文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982萬余元予以追繳;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一言堂”現(xiàn)象暴露監(jiān)督乏力
“唐文峰案再一次暴露出缺乏監(jiān)督的‘一把手’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必撠焸赊k此案的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官說,只要“一言堂”現(xiàn)象在一些單位和部門存在,就很難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的發(fā)生,唐文峰案就是最好的例證。
據了解,在重慶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企業(yè)老板對唐文峰獨斷專行有所耳聞,也都知道要想承攬工程,不搞定唐文峰不行。他們從不稱唐文峰的職務,而是叫他“老板”、“大爺”、“老爺子”等,這些企業(yè)老板對唐文峰的評價是“耿直”,“說一不二”。
檢察官說,唐文峰長期擔任“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缺乏廣泛有效的監(jiān)督,使他養(yǎng)成獨斷專行的個性,將民主集中制視為擺設,把手中的權力當做斂財的工具。因此,檢察官建議,應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擴大民主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的范圍和渠道,推行重大事項公開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真正做到讓“一把手”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另外,檢察官發(fā)現(xiàn),在官場摸爬滾打幾十年的唐文峰法律意識相當淡薄,他僅知道受賄是犯罪,認為挪用公款特別是挪用公款已歸還的情況不是犯罪,對于企業(yè)改制中的濫用職權更認為不算是什么問題。檢察官說,這種“法盲現(xiàn)象”在貪官身上具有普遍性。(沈義 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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