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2·13”云南蒙自縣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開槍殺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吉忠春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
24日上午,公訴人、辯護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焦點之一是被害人潘俊是否有過錯。辯護人認為,潘俊對被告人吉忠春進行辱罵、毆打,對本案的發(fā)生有嚴重過錯。其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吉忠春酒后近距離連開三槍殺死他人,在下班時間使用手槍,犯罪地點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區(qū),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應依法從重判處。
焦點之二是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認為,吉忠春案發(fā)后留在現(xiàn)場,有人從他手里把槍拿開時并沒有反抗,有自首表現(xiàn)。公訴人認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現(xiàn)場,并積極配合調(diào)查,承認對其行為負責,屬于自首。委托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沒有打110報警,只是等公安人員到達后說“是我擊斃他的”,其是否主動投案,值得商榷。
據(jù)了解,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兒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0125元。被告辯護人認為,庭審前,蒙自縣公安局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55萬元,應視為被告人吉忠春的賠償。委托代理人認為,55萬元是蒙自縣公安局出于道義而給付的,而不能視為吉忠春的民事賠償款。
被告人吉忠春當庭表示,將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最后陳述時他首先對死者表示哀悼,說“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對不起國家”,并向死者家屬致歉,向培養(yǎng)自己多年的蒙自縣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夠給他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本案將擇期宣判。(記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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