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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專家談問題官員復出:重新任用需有充分理由
2009年03月30日 09: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問題官員“復出門”凸顯問責制有待完善

  ——訪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著名反腐專家林喆

  隨著我國問責風暴愈演愈烈,山西黑磚窯事件和貴州甕安事件中去職官員復出的報道上周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就這一現象,結合我國目前問責制度以及反腐敗的相關問題,本報記者日前專訪了中央黨校教授、著名反腐專家林喆。

  中國經濟時報:近些年來,我國的問責制度逐漸成常態(tài)化。我國目前問責制整體實施得如何?

  林喆:嚴格的問責制包括兩方面:一是責任追究,即事故發(fā)生以后要追究責任人;二是對導致責任失當行為后果的懲治,即給予被追究的責任人以包括黨紀國法在內的懲處。這兩方面合在一起構成問責制。

  問責的做法久已存在,建國以來對于重大事件的發(fā)生都要有人出來承擔責任,但是真正比較嚴格的問責制形成于2003年非典時期,后來不斷被完善。如醫(yī)療系統(tǒng)、教育系統(tǒng)都有專門的規(guī)定,許多地方還出臺了問責辦法、規(guī)定。問責制目前屬于黨紀政紀范圍,對于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動用法律處罰。其實我們現有的制度資源是充分的,但沒有很好地利用這些資源,真正做到嚴格執(zhí)行。

  中國經濟時報:問責風暴中去職的官員復出的現象上周備受熱議。您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林喆:隨著問責力度不斷加大,在一些人為因素導致的事件中,有責任的官員得到了問責,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被問責官員在問責免職后不久便復出等。這種現象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問責制度有待完善,二是用人制度存在缺陷。

  除了部分被問責官員很快復出外,還有一些官員從被判死緩改為無期,又改為有期,過一段時間保外就醫(yī),再后來就釋放了,然后東山再起。類似現象說明,我們一方面嚴懲有責任的人員,另一方面又對他們網開一面,通過種種方式重新任用他們。這確實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一方面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于犯了錯誤,甚至嚴重錯誤的干部要給他們以改正錯誤的機會,對于他們中后來表現特別好的人,也會給他們被重新使用的機會。對罪犯要引導他們回歸社會。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不問被懲治者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是否真的洗心革面,是否具備了重新任職的群眾基礎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某些平庸,但會搞關系、走上層路線的所謂“能人”在處理時被網開一面,事過境遷后又很快復出,而有關方面并不考慮這些人的德行、對錯誤的改正情況等,也不聽取群眾的意見。這樣的過程表明問責制度存在缺陷。

  對干部的處理是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對被問責者的復出應特別慎重,在程序上應特別嚴格,應該經過嚴格審查、考察。在干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一般不易使責任人很快復出,即便是對他們重新使用,也應公示,向群眾說明任用的理由。推薦人在推薦時應署名并公示,一旦被推薦者再出問題,推薦者也要承擔責任。

  中國經濟時報:近年來,不少地方出臺了問責辦法或規(guī)定。對于問責方式,廣州市有八條,重慶有七條,成都有六條。最重的方式,廣州和成都是免職或建議免職,重慶則是勸其引咎辭職。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問題上,廣州有所規(guī)定,重新任命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而重慶和成都的暫行辦法中沒有明確的內容。您如何看待各地問責辦法的標準問題?面對地方法規(guī)的差異,如何使得法律依據既統(tǒng)一又明細?我國的問責制還有哪些問題需要改進?

  林喆:各地的干部資源(素質、數量、后備力量)不同,在這方面,一方面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制定可行的辦法,另一方面中央應對這一問題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復出的原則和條件可以包括在問責制內,或者寫入公務員法中。應根據任用干部的標準,設定考試程序,對復出者從理念、道德、知識和能力方面重新進行考核,并有一個試用期。

  中國經濟時報:財產申報被稱作反腐敗的“陽光工程”,多次在“兩會”上引起熱議。阿勒泰“試水”該做法后,更是引起廣泛關注。您如何看待?

  林喆:嚴格地說,我國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申報法,即沒有建立在全民信用卡制度上的財產申報法。沒有一個申報后公示,并對瞞報、謊報行為治罪的財產申報法,而只有干部收入申報制度。與國外一些國家的相關法律相比,我國收入申報制度規(guī)定得過于簡單,也未能得到認真執(zhí)行。鑒于目前還不具備如國外那樣實施財產申報法的條件,我認為,目前應積極促成全民信用卡制度,在條件成熟時出臺官員財產申報法。在過渡時期,我們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制度資源,通過增加環(huán)節(jié)來完善干部收入申報規(guī)定。

  可以增加四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審核調查環(huán)節(jié),認真檢查核實申報的內容;二是公示環(huán)節(jié),申報結果應公示,公示范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至少先做到同級公示,即在班子內或同級干部中公開,由人大產生的干部的收入申報在人大中公示;這里不應該有“秘密申報”部分,也即不可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信用記錄環(huán)節(jié),即將公示結果記入干部信用檔案,建議各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必要對現任干部任職以來歷次收入申報記錄進行一次大檢查,使檢查結果進入干部信用檔案(所以必須先建立干部信用檔案),以供組織部門任免干部時參考;四是追究環(huán)節(jié),根據檢查結果對“不如實申報收入”者作出嚴肅處理,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對于屢教不改者應加重處罰,予以免職。

  《反腐敗法》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兩會期間就已作為一號提案提出。十多年過去了,我們應盡快推出這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的法律。而問責制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內容都應包含于其中,得到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郭錦輝)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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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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