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石化副經(jīng)理劉同華受賄323萬元一案,昨天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劉同華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劉同華在1998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自己擔任相關的領導崗位的便利條件,先后收受了李某、陳某和趙某送上的賄賂款共計323.4萬元。其中,1998年至1999年期間,當時擔任廣州石化生產(chǎn)調(diào)度處副處長的劉同華,為李某炒賣石腦油提供便利,并先后分7次收受了李某送上的共205萬元賄賂款。2001年至2003年期間,擔任廣州石化環(huán)保部部長的劉同華,為陳某獲得清洗油罐業(yè)務提供便利,先后11次收受陳某送上的賄賂款28.4萬元。2006年8月至11月期間,擔任廣州石化副經(jīng)理并分管銷售工作的劉同華,利用手中權力,為趙某炒賣非標準化油提供便利,還先后四次收受趙某的賄賂款90萬元。
盡管他歸還100萬元贓款,但是剩余的200多萬元仍在追討中。(記者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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