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檢察院偵查終結的寧夏京華電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公司)原總經(jīng)理朱敬東伙同財務部原經(jīng)理唐毓貪污公款9萬多元、挪用公款950萬元案,4月17日由銀川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朱敬東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唐毓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朱敬東、唐毓與10家公司進行交易,6次挪用公款共計950萬元,均沒有入該公司財務賬,而是以個人名義投資獲利。其中,2006年6月,二人以公司名義與某公司經(jīng)理路某簽訂了70萬元資金拆借協(xié)議,一年后除歸還路某本息80萬元外,收益13多萬元歸唐、朱二人所有。2006年9月、2007年1月、2008年2月,二人用類似手段又挪用700多萬元。二人還共同貪污公款9萬元。2005年底,唐毓將從馬某處接手的京華公司賬外資金存入其個人賬戶保管。朱敬東指使唐毓從賬目外資金中5次提取9萬多元,朱敬東與唐毓各分得4萬多元。(記者薛正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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