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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輕微交通違法警告不罰款 民警錯誤決定要通報
2009年04月27日 09:51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通過分析梳理輕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決定對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經(jīng)民警指出后的8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以書面警告取代此前的罰款處理。據(jù)悉,這是該局為便民利民惠民推出的新舉措。

  列入警告處理的8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包括,機動車駕駛?cè)宋措S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經(jīng)核實確有有效證件并隨后及時提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或檢驗合格標志,經(jīng)查證屬已投保法定險種且在有效期內(nèi)或?qū)贆z驗合格有效期內(nèi)的等。據(jù)了解,為增強書面警告處理的嚴肅性,該局要求路面民警對適用警告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既要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核實查證相關情況,又要講明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擬作出警告處罰及其依據(jù)。民警在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時,需填寫違法行為和違法代碼,并在罰款金額欄處注明“警告”二字。

  “對應適用警告處罰而被罰款處理的,除了撤銷《簡易處罰決定書》并改警告處理外,對于作出錯誤決定的民警還要給予通報批評。”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記者黃輝 通訊員徐紅生)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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