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來,甘肅省紀委等部門內(nèi)一直充滿著緊張、興奮的情緒。2009年2月27日,甘肅省預防腐敗局——全國首個省級預防腐敗局掛牌。目前,甘肅省預防腐敗局相關編制已經(jīng)經(jīng)過有關部門批準,甘肅省有關部門正在認真、慎重選擇預防腐敗局的領軍人物和組成人員,確保中國首個省級預防腐敗局能夠發(fā)揮最大效能。
關注我國反腐工作的專家認為,成立預防腐敗部門是我國在反腐敗上的制度創(chuàng)新,是吸收和借鑒發(fā)達國家預防和懲處腐敗的先進經(jīng)驗。雖然只是增加了一個機構,但整個國家的反腐敗格局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而省級布局的開始,標志著這一制度創(chuàng)新正向深度、基層延伸。
必須大力推進源頭反腐的“兩筆賬”
雖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已成為眾多反腐文件標準用語,但事實上,基層在預防腐敗工作上依然存在簡單化、形式化的通病。國家預防腐敗局在首個地方局成立時發(fā)來的賀信中對克服這些通病寄予了厚望:甘肅省在全國率先成立了省級預防腐敗機構,這對于加強全省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diào)、綜合規(guī)劃、政策制定和檢查指導,對于整合資源,形成全省預防腐敗的合力,對于提高預防腐敗工作專業(yè)化水平,必將產(chǎn)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副地級檢察員喬汝楠長期在打擊腐敗的最前沿,對于預防腐敗的重要性認識十分深刻。他表示,對于預防腐敗的作用,現(xiàn)在各方面已經(jīng)形成了共識。因為有兩筆賬非常好算:一是犯罪本身,一旦出現(xiàn),就已經(jīng)給國家人民帶來了巨大損失,從干部隊伍建設上來說,培養(yǎng)一個干部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二是紀律檢查、司法機關介入后,還要付出懲治的成本。“對于一些涉案數(shù)額較小的案件而言,懲治是必需的,但往往后期因為懲治付出的行政成本遠遠高于涉案金額本身!眴倘觊f。
接受采訪的專家普遍認為,腐敗無法杜絕,但并不意味著無法制約。對腐敗行為分析研究,可以更好地設計權力運行體制,使其不能腐敗。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張謙元認為,對于預防腐敗而言,制度建設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這些腐敗行為進行分析研究,從而提出完善制度建設的意見、建議。
從目前對職務犯罪的打擊情況看,被打擊的職務犯罪行為還是非常有限的。喬汝楠用“黑數(shù)”這個概念來說明這一有限性:一是已經(jīng)犯罪但未受到打擊的黑數(shù);二是受到打擊但未查清具體案件的黑數(shù)。一些大數(shù)額犯罪案件在最后裁決時,往往都會有一個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認定,數(shù)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甚至更多。這背后是更多的犯罪行為。“這就導致了兩個問題:司法機關在進行最后的懲治時,往往在有犯罪行為人的打擊面上掛一漏萬,在具體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上的打擊掛一漏萬。這是很大的無奈!眴倘觊f。
專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預防腐敗局的功能獲得重視是符合現(xiàn)實邏輯的。“形成面對腐敗時對干部的制約力非常關鍵,這是一個綜合的工程,最終需要通過將預防的力量和懲治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擰成一股繩。”喬汝楠認為,這實際上就是通過源頭預防和后期懲治,最終形成面對腐敗時的一種有效制約力。
源頭反腐≠弱化懲治
隨著省級布局的開始,一度被認為與國家預防腐敗局相配套的政策法規(guī)已經(jīng)在一些地區(qū)破冰。
然而,隨著中央和國家加大預防腐敗工作,社會上開始出現(xiàn)這樣一些議論:一種議論認為上面思路轉(zhuǎn)了,領導意圖變了,現(xiàn)在是以預防為主、辦案為輔了,抓抓教育、定定制度等等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一種議論則認為懲治腐敗主要依靠打擊手段而不是預防,要出臺更加嚴厲的法律,采取更加嚴厲的制裁措施,方能遏制腐敗現(xiàn)象的蔓延。
專家指出,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而且是非常危險的。只注重“下游”的懲治,必然造成只注重個案查辦,而不注意分析腐敗現(xiàn)象發(fā)生的直接、間接原因,容易造成反腐敗工作的被動,導致案件接連出現(xiàn);而只重視“上游”教育預防,忽視紀律、法律的約束力、強制力,最終可能只是形成表面的“形勢大好”。
事實上,在中央強調(diào)預防腐敗的同時,并沒有放松對懲治的要求。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guī)定,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中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腐敗者將為自己的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預防犯罪不能只是喊口號
多年以來,源頭反腐工作在部分公眾眼中已經(jīng)偏離了初衷。一些公眾認為,預防腐敗不外是由紀檢系統(tǒng)、監(jiān)察部門和檢察部門發(fā)動的反腐宣傳,如發(fā)放禁賭卡、反腐撲克等。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同時,近年來不斷發(fā)生的一些地方動輒動用公權力逮捕一些對當?shù)攸h委政府存在不同意見、參與社會監(jiān)督當事人的行為,進一步暴露了官員權力來自公民權利、人民監(jiān)督權必須得到有效保障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還面臨不小的距離。這些,都是擺在預防腐敗局面前的挑戰(zhàn)。如何能讓反腐預防工作不打折扣、怎樣充分協(xié)調(diào)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降低腐敗風險,公眾充滿期待。
張謙元認為,預防腐敗局內(nèi)部的機制建設一定要加強,要廣開信息渠道,同時要接納一些在預防腐敗領域有專長的機構,加強宣傳、信息搜集和研究;同時,要加強同紀檢、檢察系統(tǒng)內(nèi)宣傳教育部門的整合,建立反腐聯(lián)席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對于預防腐敗局的工作,還需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要明確其職、責、權。
專家表示,預防腐敗不能只是喊口號,必須更加深入地研究現(xiàn)實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工作。預防不同于懲治,很多工作都是著眼于長遠,短期內(nèi)可能見不到明顯的效益,反映在腐敗案件的發(fā)案率上,短期內(nèi)還會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社會各界對于預防腐敗部門的作用,要有一個客觀、中肯的評價。同時,預防腐敗部門在工作上,一定要克服浮躁情緒。預防腐敗工作不是做給領導看的,而是從國家的發(fā)展大計出發(fā),本著對民族、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態(tài)度來做,因此要腳踏實地,從每一個案件中看到哪里有問題,制度上哪里有漏洞,這樣才能最終把腐敗犯罪的比例降下來。(記者 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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