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到次日凌晨,寧波市數十個儲戶的銀行卡被人復制,卡內資金被竊取,涉及農行、中行等5家銀行,資金達數十萬元。銀行方面拒絕賠償儲戶的損失,稱將“積極配合警方積極破案,爭取早日為儲戶挽回損失”;警方則提醒儲戶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防偷窺、防復制、防盜取。(5月21日《錢江晚報》)
儲戶的銀行卡被復制、卡內資金被盜取,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持卡人應向罪犯追索,與銀行無關”成了銀行免責的理由,儲戶往往只能自認倒霉,銀行則無責一身輕——真的應該如此嗎?去年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的一例判決,顛覆了這種“慣例”,對我們厘清銀行卡資金失竊的責任劃分很有啟發(fā)。
2007年12月,南京儲戶王永在中國銀行某臺ATM上取款時,其銀行卡卡號及密碼被罪犯湯某利用自裝設備竊取,湯某復制銀行卡后,在北京、南昌等地共竊取卡內資金46萬余元。王永向銀行索賠無果,遂將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11月,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裁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付王永全部46萬余元損失及相應利息。對此一審判決,中行南京河西支行沒有提起上訴。
銀行為何要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儲戶全部損失?我們先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問題!渡虡I(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換言之,保障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是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儲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鼓樓區(qū)法院正是根據這一條款判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的。
法律條文畢竟死板枯燥,我們再從“理”的角度看這個問題。其一,罪犯能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復制儲戶的銀行卡,說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太容易被復制;說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說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讓罪犯很容易安裝作案設備……總之,銀行在ATM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并被罪犯利用造成儲戶資金失竊,銀行未盡合同約定義務,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二,ATM是銀行服務柜臺的延伸,并且,銀行通過ATM獲得了利益,既然獲利,就應該承擔保證ATM使用安全的責任。其三,就南京市王永以及寧波市數十位儲戶而言,他們的銀行卡資金失竊,并非緣于個人疏忽,他們在ATM上正常取款,沒有任何過失,而且,儲戶對銀行設施不具有專業(yè)知識,無從識別假讀卡器、假攝像頭。其四,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雖為儲戶所有,但這些資金其實是存在銀行里的,而非存在卡里(銀行卡只是借貸憑證),銀行卡內的資金失竊,是罪犯竊取了銀行的錢,而非竊取了儲戶的錢,侵害了銀行的財產權,而非直接侵害儲戶的財產權,因此,應該由銀行向罪犯追索,而不是儲戶向罪犯追索,儲戶所受的損失,應當直接向銀行追索。
厘清了上述問題,寧波市數十位儲戶該向誰索賠,一目了然。銀行卡資金失竊,如果緣于持卡人的過失,責任應由持卡人承擔;如果持卡人無過失,責任則應由對卡內資金負有保管之責的銀行承擔。我國的商業(yè)銀行習慣于坐北朝南,習慣于以最小的責任擔當獲取最大的商業(yè)利益,這種“習慣”該改一改了。否則,ATM的安全性就永遠不可能得到改進。
晏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