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硚口法院審結一起因“特定關系人”引起的受賄案,依法判處硚口區(qū)城管局原局長伍某有期徒刑10年。
審理查明, 現(xiàn)年56歲的伍某曾任硚口區(qū)城管局局長、硚口區(qū)水務局黨委書記。伍在擔任硚口區(qū)漢水橋街辦事處主任和工委書記及硚口區(qū)水務局黨委書記期間,索取及收受賄賂款34.6萬元。
伍某受賄金額中有20萬元與程某有關。2007年,程某因購房缺錢向與伍有業(yè)務往來的一老板借款20萬元,被對方予以拒絕。程某遂向伍某抱怨。伍某便親自出面借來這筆錢。2008年5月,伍某要回欠條后撕毀,程某也未還款。
庭審中,檢方指控,程某應該是伍某的情婦。伍某否認程某為其情婦,聲稱是關系較好的普通朋友。
據(jù)《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疤囟P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而以往,該項受賄罪僅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本身,對特定關系人作出規(guī)定,意味著我國加大了對貪污受賄的懲罰力度。
法院最終認定程某是伍的特定關系人,因此20萬元也被算入涉案的贓款。(通訊員 唐業(yè)繼 記者 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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