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11時,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所以對其免除處罰。鄧玉嬌在法律上由此徹底恢復自由身。(今日本報B7版)
經歷一波三折,鄧案終于有了一審鄧玉嬌免于刑責的判決結果,對此,相信很多關注該案的公眾都會有如卸重負的輕松感。原因很簡單,盡管案情的進展經歷過不少曲折,并一度呈現反復,但檢視之下不難發(fā)現,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還是嚴格地遵循了司法程序正義。
不能否認,在鄧玉嬌刺死官員案發(fā)生和進展過程中,始終有輿論的持續(xù)、強烈關注的身影。因為牽涉到公眾太多對案發(fā)現場及案件調查過程中細節(jié)的質疑與想象、對部分地方司法部門辦案過程中簡單粗暴的擔憂等因素,鄧玉嬌案被輿論持續(xù)關注不難理解。但如果借此判斷,鄧玉嬌案和許霆案等案件一樣,當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被輿情所左右,顯然有失偏頗。對司法權威的維護,靠的是司法程序正義絲絲縷縷、點點滴滴的呈現。在這里,有兩句司法名言值得我們重溫:第一句是“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惡甚于十次犯罪”。第二句是“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既被輿情“緊咬”,鄧玉嬌案中對相關證物的調查取證,以及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醫(yī)學鑒定,體現的正是這種程序正義。而正是因為當地司法部門在這些關鍵司法程序上嚴格遵循了程序正義,司法權威才得以彰顯,法律尊嚴才得以維護。
以結果觀之,盡管鄧玉嬌被判恢復自由,體現了司法程序正義。但檢視鄧案的發(fā)展過程,我們不難發(fā)現,當地司法部門在對案件的梳理、對鄧玉嬌態(tài)度的變化、對證物取證經歷的曲折、對案件細節(jié)描述詞匯的變更、對待媒體關注的復雜態(tài)度等方面,還存在諸多讓人浮想聯翩的地方。換句話說,即便鄧案的判決體現了司法程序正義,但并不代表在類似案件的判決上,嚴密而精致的司法程序正義都能被嚴格遵循與恪守。比如許霆案前后判決結果的迥異,比如清潔女工拾金案進展過程中呈現的游移,比如云南昆明“小學生賣淫案”至今仍不明朗的真相。
鄧玉嬌案的判決令人欣慰和鼓舞,只是,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我們不敢期待鄧案的判法能復制到其他類似案件中。一定程度上,沒有被輿情緊盯、權力干預、公眾監(jiān)督,仍能維持司法程序正義和公正判決——這樣的司法環(huán)境,才是公眾透過鄧玉嬌案的最大吁求。而如何讓鄧玉嬌案判決過程體現的司法程序正義早日成為司法常態(tài),值得我們共同期待。
□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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