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在湛江市采訪時獲悉,吳川市直屬機關工委組織干事劉水明利用工作之便挪用黨費近59萬元案,日前已在吳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水明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法院審理查明,劉水明2003年1月起在吳川市直屬機關工委組織股工作,負責黨費和黨刊雜志款的收款工作。其從吳川市委組織部領取一式三聯(lián)的黨費收款收據(jù),收到吳川市直屬機關工委轄下黨(總)支部交來的黨費后,將收據(jù)其中一聯(lián)交繳費黨(總)支部,另兩聯(lián)由其個人保管。2003年至2009年3月4日,劉水明收到各黨(總)支部繳交的黨費共1653222.30元,2003年至2008年12月31日,劉水明交到吳川市委組織部的黨費共1044670元,2009年4月7日,吳川市直屬機關工委清賬時,劉水明向清賬人員退出黨費19000元,尚有589552.30元黨費被其截留挪用,占為己有,至今尚未歸還。
(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林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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