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保障“民告官”。
對于“民告官”案,法院解決這類案件,最大的前提就是“官”服不服法管,法能不能治“官”。如果法院的水電供暖、物業(yè)保安,甚至法官的職級待遇、工資福利都被“官”控制著,甚至作為立案、判決的要挾,“民告官”難的問題就得不到根本解決。
正因如此,“意見”最終還是把重心落到“爭取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jiān)督,取得政府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上,這也說明,“意見”能否貫徹好,關鍵還得看“當?shù)攸h委、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上級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態(tài)度。從這個角度看,“意見”在適用上的施展空間,其實有限。
然而,法治的點滴進展,就體現(xiàn)在狹小空間里的理念轉(zhuǎn)變與制度突破上!耙庖姟泵鞔_要求法官區(qū)分起訴權與勝訴權的關系,本身就是個進步。由于行政訴訟是弱勢告強勢,許多人都把法院受理起訴理解為對弱勢者的支持,這樣反而不利于法院公正司法,更有可能導致強勢者對立案工作的干擾。區(qū)分“起訴權”與“勝訴權”的關系,實際上是讓司法回歸到定紛止爭、客觀中立的本位上來,避免“未審先判”。
“民告官”之所以難,很大一個制約還在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狹窄!缎姓V訟法》除了在第2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又在第11條、第12條中通過正反兩方面列舉,限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變相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嚴格意義上講,行政訴訟目前的受案范圍仍不適應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不少模糊地帶亟待明晰,不少疑難問題亟待解決,有必要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解決。
“意見”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釋,它雖然沒有再次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擴大,卻從另外一個角度,闡明了最高司法機關的立場,那就是,各級法院應充分發(fā)揮司法能動性,只要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排除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列入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此外,法院不僅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也要順應權利保障需要,依法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與人身權、財產(chǎn)權密切相關的其他經(jīng)濟、社會權利”,這就進一步拓展了行政訴訟保護的權利類型,即便從司法政策的角度講,這一表態(tài)本身就是一種突破。
我認為,法院若想系統(tǒng)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的問題,首先必須從自身做起。比如,要提高行政裁判公信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加大行政裁判執(zhí)行力度,使當事人愿意到法院打行政官司。又比如,要解除當事人“贏了一陣子,輸了一輩子”的心理顧慮,確保起訴人不受打擊報復,使當事人敢于到法院打行政官司。
然而,要想進一步拓寬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上的作為空間,制度的土壤就更為重要。立法機關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給予更為明確的界定。政府部門更應轉(zhuǎn)變作風,不把當被告甚至敗訴當作法院的“添亂”之舉,甚至應更加積極主動地應訴、出庭,體現(xiàn)出權力部門對司法與法治的遵從與尊重。
□蕭顯(北京 學者)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