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原許昌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王國華受賄案日前在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王國華任河南省臨潁縣、許昌市領(lǐng)導職務(wù)期間,共收受賄賂1259.4萬元人民幣和2000美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偵查,后指定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管轄此案。今年4月7日,開封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將此案偵查終結(jié)。今年9月1日,開封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jīng)調(diào)查,王國華在任臨潁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許昌市副市長,許昌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在職務(wù)晉升、工作調(diào)整、安排就業(yè)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38人錢物,共計141.4萬元人民幣和2000美元。
王國華利用擔任許昌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便利,為相關(guān)公司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標、費用減免等方面牟取利益,收受請托方人民幣共計198萬元。
王國華還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漯河市舒漫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許昌市四季青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干股”、分紅等共計人民幣920萬元。
法院認為,王國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行為的廉潔性,故以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王國華對以上指控供認不諱。因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全部退贓,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單純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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