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青年報》連續(xù)報道了一起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重慶“黑老大”龔剛模檢舉其辯護律師李莊、馬曉軍等教唆并幫助其偽造證據、減輕罪責等。該報報道,其中一名涉案律師發(fā)出公開致歉信,表示“自己出現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但李莊本人表示“我沒罪”。
這一案件折射出的律師行業(yè)內部的辦案潛規(guī)則,令人深思。比起揪住一兩個律師,搞清楚潛規(guī)則盛行及律師角色異化的原因,進而鏟除潛規(guī)則,更為重要。
在司法活動和社會生活中,律師究竟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對需要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而言,律師意味著什么?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而法律服務不同于一般的服務,人們對任何一種服務不滿,不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還是商家提供的商業(yè)服務,最終都可以訴諸法律服務解決。而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提供者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命重大。
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具體到刑事訴訟,不管犯罪嫌疑人被控訴何種重罪,律師都應竭力為其辯護。因為,讓違法者的合法權益獲得保護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問題的關鍵在于,這并不意味著律師可以為所欲為,而應該通過法律許可的方式和途徑進行。
遺憾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律師不是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辯護技巧去為當事人爭取權利,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采取了一些非正當手段甚至不擇手段。比如,巴結、賄賂法官,偽造證據,通過各種關系向辦案人員施壓,等等。久而久之,律師按潛規(guī)則辦案的風氣便形成了,而其角色也由公平正義的維護者,變成了公關者、營銷者、行賄者甚至違法犯罪者。如果一定要追究造成這種角色異化和錯位的原因,那么,板子不能都打在律師身上。
作為一種謀生手段,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當然要以獲得報酬為直接目的,為了勝訴“撈錢”,一些律師固然沒有完全依法去代理案件,但一些執(zhí)法人員、司法人員恐怕也沒有完全依法去辦理案件,權力機關的干涉、當事人的財力、人情等裙帶關系、法律規(guī)定的漏洞等,都可能影響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應該說,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滋生律師按潛規(guī)則辦案的土壤。如果這些可以人為操作的制度漏洞都堵住了,依潛規(guī)則辦案還會有市場嗎?律師的角色還會出現偏差嗎?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但真正熟知法律,并能運用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的人并不多,大多數人要借助律師的力量維權。律師應該是宣傳法律、踐行法律、捍衛(wèi)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崇高職業(yè),應該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保證律師回歸這樣的角色定位,一方面,要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培育律師的責任感、使命感,另一方面,還應致力于為其依法執(zhí)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空間和環(huán)境,鏟除容易滋生按潛規(guī)則辦案的土壤。(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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