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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尚需明確量化
2009年12月25日 13:42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干了15年反貪,董金偉一手拽下馬不少大貪小貪。然而,身為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董金偉卻有一塊“心頭病”:這些貪腐官員周圍的熟人、故舊、情人等關系密切人,卻鉆了法律的空子,成了漏網(wǎng)之魚。

  9月28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新罪名的那一刻,董金偉感到“又驚又喜”。

  “驚的是覺得國家反腐力度前所未有,貪腐官員周圍的關系密切人也納入了刑法的懲戒范圍;喜的是感到作為一名基層司法人員,尤其是一名從事反貪工作的檢察人員,手里終于有了法律的武器!倍饌ソ赵诮邮苡浾卟稍L時感慨地說。

  事實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新罪名卷起的反腐浪潮不僅僅受到司法人員的關注,更吸引了法律界專家的目光。著名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兩高”新增的這個反腐新罪名,對于進一步嚴密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法網(wǎng),加大對腐敗犯罪的刑法懲治力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新罪名實為老規(guī)定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剛一出臺,不少人誤以為這是刑法規(guī)定的新罪。其實,相關內(nèi)容早在今年2月28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已作出規(guī)定。

  趙秉志介紹說,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的索賄受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從淵源上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以說來源于《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影響力交易犯罪!壁w秉志告訴記者,作為締約國,我國有義務將公約內(nèi)容轉(zhuǎn)化為國內(nèi)立法。

  零容忍打旗號斂財

  盡管身處基層檢察院,查處的官員級別相對較低,但董金偉時常遇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情形。

  董金偉偵辦過這樣一起案件:某局長的司機鄭某受李某的委托,通過本局工作人員王某牟取了非法利益,并收受了3萬元現(xiàn)金。本案中,因為鄭某是局長的司機王某才幫助其牟取非法利益的,但由于鄭某是工勤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無法認定受賄罪。

  據(jù)了解,現(xiàn)實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并不少見。比如官員的家屬、親戚、朋友、同事利用其影響力受賄;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有職權或地位產(chǎn)生的影響力受賄。而一些行賄者則利用官員的妻子、子女,甚至是情婦,搞感情投資,曲線賄賂,已成為一種屢見不鮮的潛規(guī)則,因此有了“貪官手銬也有家人一半”的說法。

  與其他利用職權受賄一樣,利用影響力受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成為亟待鏟除的制約社會健康有序發(fā)展的一大毒瘤。

  “當時只能眼看著不法分子逍遙法外。”董金偉話鋒一轉(zhuǎn),“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納入刑法后,官員本身、近親屬或關系密切者打著旗號到處斂財?shù)男袨榫蜁艿絿缿汀!?/p>

  難把握導致難下手

  新罪名盡管在社會上叫好聲一片,但頒布10個月以來,還沒有任何一家檢察機關利用這一罪名查處腐敗犯罪的報道。

  頒布時紅紅火火,實踐中為何一片冷清?董金偉認為,因為難把握,所以難下手。

  其一,修正案將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主體擴大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為保證具備足夠的穩(wěn)定性,司法解釋中使用了這些概括、抽象和具有包容性的文字表述。但這就給基層執(zhí)法者帶來一些操作上的難度和不確定性。何種程度為關系密切?界定的標準是什么?近親屬的認定標準是依據(jù)刑法上的規(guī)定還是民法上的規(guī)定?現(xiàn)實中這類案件的情況非常復雜,基層難以把握。

  其二,追訴的標準尚未確定。多少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其三,對于影響力的判斷比較復雜。比如甲利用了乙的影響力找丙牟取非法利益。那么丙必須證實甲和乙的關系密切且是在乙的影響下作為或不作為。實踐中證據(jù)的核心只能是言詞證據(jù),標準難以衡量。

  “歷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是需要相當?shù)挠職夂蛯嵙Φ。由于這些難題無法厘清,立查案件就無從談起。”董金偉表示,只要把模糊語言和彈性規(guī)定做出明確規(guī)定和量化設定,相信實踐中的這柄反腐利劍就會發(fā)揮更大威力。

  專家稱條件成熟時可出司法解釋

  針對實踐部門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困惑和疑問,記者采訪了著名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

  記者:刑法修正案(七)中沒有明確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都包含哪些人,您認為該如何劃分?如何認定關系密切呢?

  趙秉志:本罪中關系密切的人是一個較為彈性的概念,給司法留下了較大的解釋空間。一般而言,除了近親屬之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如情人、秘書等,可能屬于關系密切的人的范圍,但也不能過于絕對,非身邊人,如老鄉(xiāng)、同學等,也可能利用公權的影響力。至于什么是關系密切、達到什么程度屬于關系密切?通過司法解釋建立一個通行的判斷標準是否具有可行性?恐怕還有待進一步斟酌。

  記者:按您所解釋的,近親屬應該屬于關系密切的人中的一類。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以及《關于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內(nèi)容各不一樣。您覺得,實踐中,司法機關應該如何操作?

  趙秉志:近親屬的概念在刑訴法和民訴法中都有規(guī)定,但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刑訴法第82條第6項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發(fā)布的《關于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則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我認為,刑訴法第82條第6項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等非同胞兄弟姐妹等親屬排除出近親屬之列,不僅與我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相矛盾,與我國的傳統(tǒng)的親屬觀念不合,也缺乏現(xiàn)實合理性。近親屬范圍應以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為宜。為了避免沖突,應由最高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記者: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數(shù)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jié)以及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當如何界定呢?

  趙秉志:我認為,是參照現(xiàn)行刑法典中貪污罪、受賄罪的標準,還是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的客觀現(xiàn)實進行適當調(diào)整,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統(tǒng)一的司法解釋。本報記者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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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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