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12月29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華劍宣)繼原浙江溫州市平陽縣昆鰲排污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繆存星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后,近日,平陽縣昆鰲排污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兼辦公室主任徐小俊也因受賄罪,被平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000元。
徐小俊在案發(fā)前是溫州平陽縣規(guī)劃建設局副局長、交通局副局長、平陽縣昆鰲排污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兼辦公室主任。
1999年12月至2006年間,四川攀枝花公路橋梁工程總公司寧波分公司承建平陽縣昆鰲污水處理廠、鰲江江濱路收集網等工程。該公司經理張某為感謝及繼續(xù)得到時任平陽縣昆鰲排污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兼辦公室主任的徐小俊在工程協調、進度款支付以及工程業(yè)務承接等方面的關照,多次送給徐小俊財物,共計人民幣385000元。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樂清金山環(huán)保集團經理金某為了其公司在平陽的業(yè)務開展及工程款的順利到位,在徐小俊的昆鰲排污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內送給其美金2000元 (折合人民幣16544元)。
溫州華夏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項目經理陳某為在承建平陽排污工程項目時能得到徐小俊的關照,分別于2005年、2006年、2007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在徐小俊的昆陽鎮(zhèn)西直街規(guī)劃建設局宿舍內先后三次共送給其人民幣6000元。以上財物,徐小俊均予以收受。
法院審理認為,徐小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07544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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