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1日經授權發(fā)布了第5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已經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如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fā)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易發(fā)區(qū)和易發(fā)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 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fā)區(qū)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筑物防風避險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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