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所有行為都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不存在第三種狀態(tài)。說某種行為是“灰色行為”,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這樣的表述應該改改了。
實際上,獲取收入也是一種行為,必須給出明確的說法。因此,“灰色收入”本來就是不應該存在的,因為它的實質(zhì)就是不分“黑”與“白”,在合法與不合法之間辟出一個中間地帶。
那么,如何分辨收入的“黑”與“白”呢?說難也不難。“法無禁止,即為合法。”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同理,凡是法律或規(guī)定沒有禁止的收入,就是合法的。比如,如果有規(guī)定禁止醫(yī)生收取“紅包”,那么“紅包”就應該歸入“黑色收入”,亦即非法的,而不能算是“灰色收入”。
不可否認,有些收入的性質(zhì)判斷起來確實不太容易,比如紅白喜事中的禮金,往往被歸入“禮尚往來”,但隨禮者中常常有很多下屬或行政相對人等。那么,這些人送的禮金是否合法,確實不太好界定,但也不是無法劃分。我認為,“禮尚往來”還是有標準可循的,比如收禮的人是不是掌握公權力的人?送禮人與收禮人之間有沒有親屬關系?雙方之間是否發(fā)生過業(yè)務往來?……只要想把黑白分清楚,總還是有辦法的。
總之,對“灰色收入”,政府既要正視,更要分辨清楚。如果是合法的,就應該被認可并依法納稅;如果是不合法的,就應該被取締并予以懲處。在法治社會,官方的詞典中就不應該有“灰色”二字!(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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