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消息稱:群眾申辦居住證將不再收取工本費。同時,有7類人員被列入“不受深圳歡迎黑名單”,他們都不能辦理居住證,其中包括違反《信訪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越級非正常上訪者。
與“非正常上訪”并列的,還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從事殺人、放火、強奸、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從事、參與、庇護、協(xié)助恐怖活動”等違法行為。將“非正常上訪”與6種為禍甚烈、性質惡劣的犯罪等質齊觀,可見相關部門的規(guī)則制定邏輯——“非正常上訪”對社會危害甚巨,無異于犯罪。難道,“非正常上訪”真是條十惡不赦的“毒蛇”,在噬咬公眾利益的肌體?
“非正常上訪”一詞的意義界定,源于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多個機關發(fā)布的一紙通知,通知中,14種信訪被冠以“非正!敝T撘(guī)定出臺,立遭廣泛非議,被認為是種變相的“截訪”,會阻礙民情上達,在偏頗的官方裁量中,體現出了扭曲的“遮丑”邏輯和政績觀。這也表明,對“非正常上訪”的認定從一開始,就缺乏民意基礎,只是官方在“一言堂”。
生造“非正常上訪”的概念,本已是權力越位,違背民意;而將“非正常上訪”罪化,蓋棺論定為“影響惡劣”,更是價值畸變的升級。國家信訪局長周占順曾說過:“群眾上訪八成是有道理的”。民眾“上訪”,往往源于官員“信權不信法”,正常的權利伸張渠道受阻,無奈之下,才依賴“半路攔包公”式的法外路徑。
學者熊培云指出:任何政府,都應當是全體公民賴以自救的工具。民眾上訪,實際上是裹著民生艱辛、民情難陳的苦味黃連,對此政府應成為公民利益的庇護者,“疏”而不是“堵”,清理民意通達的淤塞,并讓“依法行事”照亮民眾的自救之路。這無關權力的道德崇高,而是政府的職責所在。若戴著“有罪”的眼鏡看待“非正常上訪”,則是對民生的漠視,也是對本職的忘忽。
罪化“非正常上訪”,是權力的價值迷失。我們用不著相關部門越俎代庖地評選“不受歡迎名單”,更不愿看到,迎接“非正常上訪”者的不是溫情與法治,而是冷冰冰的權力表情。(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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