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綁在一起,成為同道中人,傳遞出的信息令人窒息,我們必須超越個人追責的淺表,在更高層面反思。
“趙作海案”追責進入公眾視野,繼不久前三名辦案民警兩位被刑拘,一位在潛逃之后,據(jù)可靠消息,當年審理“趙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現(xiàn)在已經(jīng)停職接受調查。
隨著問責的深入,應該還會有人因此要為自己十多年前的行為埋單。一位無辜公民被刑訊逼供炮制成為“殺人犯”,蒙冤11年,相關責任人被停職、刑拘,是對受害者的精神撫慰,對公眾最起碼的交代,也是對司法人員必要的警示。
當越來越多相關責任人“罪有應得”被問責,滿足公眾原始的復仇快感之后,仍讓人意猶未盡。反思“趙作海案”,厘清與追究個人責任固然需要,但止步于此顯然是不夠的。個人只能為屬于個人的責任部分負責,由個人之外的力量強加的,讓他們擔責顯然有失公允。
時任該案的公訴人鄭磊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趙作海冤枉了,我有責任,我的責任是因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輕。我應該頂,但是頂不住,即使頂住了,你(趙作海)還是被這轉動的車輪碾死。”他還說:“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公眾固有印象中,司法人員乃強勢一方,“受害”從何談起?仔細尋思,此說也不無道理。試想:辦案民警、主審法官與趙作海無冤無仇,最終卻因為該案而落得前程盡毀,甚至身陷囹圄,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何嘗不是“受害者”?正如鄭磊所言,在一輛滾滾向前、無堅不摧的戰(zhàn)車面前,任何個人的力量都顯得微不足道,螳臂當車只能被“碾死”。在這樣的關頭,個人所能做的選擇,要么屈從戰(zhàn)車前行的慣性,要么辭職不干,從軌道中逃離。而個人消極抵抗、獨善其身對事件進程毫無影響。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把趙作海定為殺人兇手的協(xié)調會,成為眾矢之的。試問:沒有那次協(xié)調會,趙作海的冤案便不會發(fā)生嗎?未必。回顧“佘祥林案”,當?shù)氐恼ㄎ]有召集公、檢、法開什么協(xié)調會,冤案一樣發(fā)生。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滿盤皆輸?shù)呢摵筒┺倪^程,非但案件的當事人是受害者,體制內的司法人員未必能夠幸免——親手制造冤案被揭發(fā),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有時甚至比冤案主角還要慘烈。“佘祥林案”之后,就發(fā)生了該案辦案民警潘余均自殺事件。司法人員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綁在一起,成為同道中人,傳遞出的信息令人窒息,也折射出其間的罅隙。其尷尬還在于,即使對冤案制造者實行嚴厲的事后懲戒,也難以起到有效的事前規(guī)避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超越個人追責的淺表,在更高層面反思。
“趙作海案”之煉成,幾乎與當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轍,集諸多痼疾于一身。觀念上,“命案必破”是肇因、“疑罪從無”如虛設;程序上,“集體研究”為罪魁,“非法證據(jù)”有市場,“律師在場”成空話……都集中指向于許多知易行難的老問題。譬如司法權和行政權配置的扭曲問題,在本案表現(xiàn)尤為突出,本屬司法機關享有的裁判權交給了行政機關,結果導致“開會定兇”之咄咄怪事;再如囿于對實體正義的偏好,法庭對非法證據(jù)的排除不夠堅持,客觀上助長了刑訊逼供的滋長。
“趙作海案”暴露的問題,遠不是個人追責所能解決的,需要深層剖切。中央政法委把今年列為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年,一個“堅”字,足以管窺司法體制改革任務之巨,道路之長,司法的自我完善確實需要大智慧、大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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