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黃光裕案大事記 中新社發(fā) ANP 攝
中新網5月18日電 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罪案今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罪案發(fā),被北京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2009年3月2日被實施逮捕;9個月后,黃光裕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被退回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開示。在該程序中,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2010年4月22日,在被羈押17個月之后,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的涉罪事實為: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買賣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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