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26日表示,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guī)定,也應視作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共同犯罪處理(《華西都市報》5月27日)。
近年來,社會上掀起一股明星“代言熱”,找個有影響的大明星代言,產(chǎn)品就會一夜成名天下知,為商家?guī)頋L滾利潤。但也因此引發(fā)了一系列的問題,比如,郭德綱就因為為“藏秘排油”減肥茶代言而上了央視“3·15”打假晚會,引起非議;鄧婕、倪萍、花兒樂隊、薛佳凝等幾位明星因給三鹿奶粉代言遭到網(wǎng)友炮轟。
明星代言的產(chǎn)品屢屢出現(xiàn)問題,傷害公眾,自己卻從中獲利,這顯然不道德。最重要的是,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chǎn)品,是一種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作為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應該為自己的言行負責,讓其負連帶責任,并不為過。然而,明星如何知道其代言的藥品是假藥呢?這是個問題。我們如何知道明星知道其代言的藥品是假藥呢?這更是一個問題。退一步來說,連不懂任何技術的明星都知道是假藥,那么,這些假藥為何還能在市場上橫行,那些質監(jiān)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哪去了?所以,與其讓明星“連坐”,不如拿相關執(zhí)法部門問責! (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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