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診斷患上社交恐懼癥,學生呂欣(化名)將學校及老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呂欣在起訴書中稱,2003年年底,北京某學校物理教師董某在上課時,令因故遲到的呂欣等同學退出教室,董某還常在課堂上當眾譏諷羞辱并冷落自己,由此造成呂欣不敢看其他教師和同學,以致不敢看任何人。2005年,經(jīng)醫(yī)院診斷確認,呂欣患上了社交恐懼癥,自2005年1月至今,一直休學在家。2006年1月,呂欣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學校和董某賠償醫(yī)療、護理、精神損害賠償、后續(xù)治療等費用共計34萬余元。
學校及董某辯稱,呂欣起訴已超訴訟時效,董某并未對呂體罰和羞辱,呂所陳述的損害結果與董某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呂欣訴訟請求,請法院駁回呂欣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呂欣不服,以董某的粗暴行為系自己病情的誘因為由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社交恐懼癥屬精神類疾病范疇,致病因素復雜。呂欣稱系董某的行為誘發(fā)其患病,但呂欣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確認其病因與董某的行為二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也表示,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學校和董某應從該事件中吸取教訓,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應加強管理,規(guī)范言行,給學生更多的關愛。(記者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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