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歲的外籍女孩和母親在金州某廣場攤位吃飯,一名女子不慎將一碗滾燙的面湯撒在小女孩頭上。結果由于治病等原因,不但回國的機票作廢了,要辦的事情也耽誤了。女孩的母親把當事女子和廣場一并告上金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2萬元。
4歲女孩廣場吃飯被燙傷
小麗今年4歲,是一名外籍女孩。2008年年初,她與母親回到金州區(qū)探親,準備在2008年6月29日乘飛機回國。2008年6月21日中午,母女二人到金州區(qū)某廣場六樓粗糧細作攤位就餐,就在她們吃飯的當口兒,一名55歲的婦女吳某端面湯轉身時,碰到了女孩的身體,面湯撒在女孩頭上,造成女孩頭部和臉部被燙傷。
女孩隨后被送到醫(yī)院治療,住院12天,花費1130元,門診檢查治療費用131元。
受傷耽誤行程要求賠償2萬
女孩和媽媽原來打算6月29日飛回國外,結果由于受傷沒有成行,飛機票也作廢了。于是,女孩的母親向吳某和廣場方面索要賠償,但沒達成協(xié)議。女孩把吳某和廣場方面告上了金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雙方共同賠償各種損失2萬元。
在法庭上,女孩的母親認為,吳某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告吳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廣場未保證顧客的人身安全,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吳某認為,事件的發(fā)生并非自己故意所為,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但是原告主張的陪護費用太高了,而且原告的傷情未構成傷殘。另外,在這次事件中,原告的母親帶著4歲的原告就餐,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廣場方面則認為,廣場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義務,未對原告直接構成侵權,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三方都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吳某在廣場就餐時,與原告發(fā)生肢體碰撞,導致熱面湯撒到原告頭上,造成原告頭面部受傷,被告的行為雖然非故意,但是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所以吳某應對原告的燙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廣場在顧客就餐時,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就餐環(huán)境,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告是年僅4歲的未成年人,其監(jiān)護人在帶其外出時,未看好原告,未盡到法定的監(jiān)護職責,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不久前,金州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吳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種費用6884元。某廣場在吳某應賠償總額6884元的范圍內,承擔2581元的補償賠償責任。(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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