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的員工李洋在參加公司組織的籃球活動時猝死,事發(fā)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未認定為工傷。記者今天獲悉,李洋的家屬把可口可樂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66萬余元。
參加集體活動猝死
未被認定工傷
2008年9月5日,李洋與公司部分員工前往亦莊中學內的“張貝健身館”進行體育活動,李洋選擇了打籃球活動。不久,同事突然發(fā)現(xiàn)在場外休息的李洋癱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在多次呼喚不應情況下,同事對其實施了人工呼吸并及時撥打了“999”急救電話。然而李洋經(jīng)北京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同仁醫(yī)院全力搶救,仍未挽回年僅26歲的年輕生命,醫(yī)院診斷其為猝死。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樂公司為李洋向北京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1月22日,管委會在對李洋家人、公司領導和同事以及亦莊中學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和調查后,作出了《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沒脫離公司活動范圍
家屬申請復議
對此結論,李洋的家人難以接受,他們認為,李洋從早晨上班到去世都沒脫離公司的活動范圍,參加籃球活動是工會同意并支付的活動經(jīng)費,應是工作時間的延續(xù),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應規(guī)定,李洋的情況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李洋家人申請行政復議后,上級部門維持了《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理由是《勞動合同》中約定,李洋從事的工作崗位執(zhí)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其在籃球場進行的體育活動是下班后進行的,故李洋應邀參加籃球活動既不能認定為工作時間亦非屬于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視同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體檢不正常未告知員工
家屬告上法院
李洋家人起訴到法院。他們表示,打籃球活動是公司組織,由工會批準的,場地費亦由公司支付,故李洋的去世與公司行為有因果關系。此外,可口可樂公司提供的2007年10月25日的體檢報告中顯示,李洋心律不齊,心電圖不正常,頻發(fā)早搏,建議心內科治療。然而該公司對上述報告一直加以封存,未告知員工本人。且該公司不顧李洋的身體狀況,長期安排其加班,并讓其在籃球隊活動,從而造成李洋在活動中意外身亡,對此可口可樂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興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通訊員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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