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1日電 卷入賴昌星走私大案并落馬的原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已于2001年10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檢察日報在其最新一期廉政周刊中刊出已淪為階下囚的李紀周的懺悔錄。李紀周總結了自身墮落的四個教訓后說,“如果黨的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都像我這樣,國家的前途將令人擔憂,那真是會亡黨、亡國”。
中新網將李紀周的懺悔錄轉載如下——
懺悔錄
由一名黨的高級干部墮落成為人民的罪人,我對自己的嚴重罪行非常痛恨,深感對不起黨、對不起人民,我真心實意地認罪服法。我愿接受法律的任何處理,這也是我罪有應得。我愿做一個反面教材,教育他人,警世后人。
我的受賄瀆職罪行
我的受賄、瀆職主要問題有:
1.我通過廈門的領導認識了香港遠華集團公司董事長賴昌星。賴看中公安部這個重要部門和我這個副部長的重要職務,同我拉關系,多次送給我錢物,我都接受了。他以幫助我夫人做生意為由送上100萬人民幣;得知我女兒在美國處境不佳,以幫助為名給她匯去50萬美元;我的夫人兩次去香港旅游,賴分別給她5萬和6萬港幣和一個鉆石戒指;賴還給過我3萬港幣。我拿了人家的錢物,就成了他的俘虜。后來,我確實為他辦過幾件事。他拿著廈門市政府的公函找我,想辦一個香港、內地的兩地汽車牌照,我越權違反程序,出面為他幫忙協(xié)調,將車牌順利辦成。他的朋友從香港運往廣西的一船油,涉嫌走私,被海南省公安邊防局查扣,我出面找海南邊防局,讓他們移交給了廣西海關。
2.香港基杰公司的老板梁耀華,為了接近我,并同公安部拉上關系,向公安部見義勇為基金會贊助捐款后,提出要同公安部合作成立公司,我出面幫助他與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會合作成立了“新英豪公司”,并建立了保稅倉。
他得知我與廣州市公安局女干警李某關系特殊,便把她拉入他的公司工作,看著我的面子給了李300萬元港幣,我知道后也沒有提出異議,梁的用意我是明白的。后來他利用李某多次找我辦事。“新英豪公司”的運貨船曾4次涉嫌走私被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梁耀華通過李找我,說貨物手續(xù)齊全、合法,我就相信了,直接找深圳市公安局領導,讓他們重新核查。由于我利用職權的干預,最終導致梁走私得逞。
此外,廣東開平建筑公司的總經理周某通過廣州市公安局長鄭國強介紹認識我后,送給我1萬美元,也是為了與我拉關系。
我的墮落有四個教訓
這段時間,通過高檢院辦案同志耐心細致的政策法律教育,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認真反思和剖析,教訓是極其沉痛的。
一是長期放松政治學習,放松思想改造。當了公安部的領導后,我整天忙于具體業(yè)務,很少認真讀書學習。馬列主義的書不怎么讀了,有限的學習也只是流于形式,很少結合自己的思想實際。黨內民主生活會上很少聽到對我尖銳的批評,自我批評也是輕描淡寫地說一說,不愿也不敢觸及靈魂深處。我在臺上講的與下面做的不是一回事;對人家講馬列主義,對自己卻采取自由主義,思想覺悟越來越低,自我約束能力也越來越差,最根本的是忘記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所以對改革開放、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上出現(xiàn)的一些現(xiàn)象缺少敏銳的判斷力,甚至產生不平衡的心理。對不正之風、腐敗現(xiàn)象越來越缺乏警惕,以致麻木不仁,慢慢地自己思想上防腐拒變的防線開始崩潰?吹讲簧俑刹砍猿院群、拉拉扯扯,甚至接收錢財沒有發(fā)生什么事,覺得自己接收朋友表面沒有什么明顯企圖的一些錢物也算不得什么,受這個“一念之差”左右出現(xiàn)的偏差,變得一發(fā)而不可收,最終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二是過多地與商人老板攪在一起。作為一名黨的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整天和商人老板特別是那些懷著不可告人目的的不法商人攪在一起,他們總會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向你進攻,一不小心就會掉進泥坑中。古人講“仕不可多交”。像賴昌星、王建才、梁耀華、周民興這些商人,看中的是公安部副部長的職位和權力,他們想方設法地巴結我,給我送錢送物,就是想利用我手中的權力。接受了他們的錢物,必然會在為他們辦事的過程中失去公正、公平,甚至會拿原則和權力做交易。我就是這樣當了他們的俘虜。
三是沒有管好自己的親屬。中央早就發(fā)布了黨和國家領導干部嚴格自律的規(guī)定,要求領導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但是我卻沒這樣做,以致害了親屬。我只有一個女兒,一直對她過于溺愛。她要去美國,我雖然不太同意,最后還是妥協(xié)了。她在美國生活遇到困難,我不惜一切,明知不對,接收了賴昌星的50萬美元的賄賂。妻子退休后開始做生意,對她在外邊到處拉關系、搞應酬,我只是說兩句,態(tài)度不堅決,對人家通過她送來的錢物,我也曾讓她退回,但是不果斷。對推搡半天退不掉的,也就認可留下來了,反而認為這都是朋友間私下辦的事,不會出什么問題,存有一種僥幸心理。
四是為情所動,因情害己。我在1992年下放廣州公安局帶職鍛煉期間與女干警李某接觸很多,關系越來越密切最終墮入情網。我是有婦之夫,這本身就不道德,后來又因她而亂用職權,干預下面辦案,最后造成梁耀華的“新英豪公司”走私得逞,我犯下了嚴重的瀆職罪。
我出身在一個革命干部家庭,父親是老紅軍,母親也是1938年參加革命的“老八路”。從小在革命隊伍中長大,能有這樣的榮譽和地位,完全是黨和人民給我的,沒有黨和國家的培養(yǎng),我什么都不是。但是后來我變了,變質了,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對不起黨,對不起國家和人民,我痛恨我自己。我的父親是個艱苦奮斗的模范、受人尊敬的老紅軍,而我卻是一個腐敗的典型、一個罪人,這個反差實在是太大了。我對不起為了中國而流血犧牲的無數(shù)革命先烈,也對不起在九泉之下的我的父親。
黨中央反腐敗的政策非常英明。如果黨的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都像我這樣,國家的前途將令人擔憂,那真是會亡黨、亡國。我是一個罪人,已經不夠共產黨員的資格,但是我依然非常熱愛、堅決擁護共產黨和黨中央,熱愛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堅信黨的事業(yè)一定會勝利。我仍希望有機會能為黨和國家做些事情。我愿做一個反面教材,用以教育和告誡黨員干部,特別是政法系統(tǒng)的干部,千萬不要再走我的路。
附:李紀周其人
李紀周,男,1944年12月出生,曾任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公安部原副部長。2001年10月22日,因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擔任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李紀周多次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走私犯罪問題的調查,致使一些涉嫌走私案件未能被依法查處,同時利用公安部副部長的職務之便,違反程序為賴昌星辦理香港、內地的兩地汽車牌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