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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千萬炒股私分 原深圳萊英達集團副總被判刑

2003年05月12日 14:40

  中新網5月12日電 5月8日,原深圳萊英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副總經理樓校全因犯挪用資金、受賄罪,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樓校全現(xiàn)年63歲,浙江省諸暨市人,大專文化。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6月,樓校全與退休干部朱若常(63歲,湖南省峰縣人,大學文化)及一名證券交易部負責人李某(另案處理)等合謀,籌借資金炒股賺錢瓜分,并作了分工。樓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屬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同意由銀行證券交易部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由萊英達集團擔保,期限為兩個月,月利率為18%.轉款當日,證券交易部負責人李某即以空存透支方式給朱若常提供戶名為“楊滿玉”的股票賬戶透支1000萬元人民幣。從當日起,朱經常利用該筆透支款炒股盈利。同年8月,朱將1000萬元還給證券交易部,至1999年5月案發(fā)時,朱利用“楊滿玉”的股票賬戶透支炒股獲利共計2421萬余元,盈利款由被告人樓校全、朱若常等4人瓜分。其中,樓個人分得贓款583萬余元,朱個人分得贓款433萬余元。法院還查明,涉案證券交易部負責人李某曾擔任萊英達集團結算中心主任,是樓的直接部下。李在籌備成立證券交易部及運作初期,曾得到樓等人的關照。為表示對樓的感謝,李于1997年2月讓財務部門從證券部銀行戶存折上轉存人民幣16萬多元以樓的兒子名義開戶,并將存折送到樓的辦公室,樓當場收下。

  樓校全在案發(fā)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有自首情節(jié),退清贓款,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樓有期徒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對樓校全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朱若常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樓校全退出的贓款人民幣599萬余元、朱若常退出的贓款人民幣689萬余元上繳國庫。(呂冰冰 孔獻之)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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