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昨天,廣東高院對轟動一時的楊鈺瑩老師吳頌今訴新時代影音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影音公司賠償16萬元的一審宣判。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時代影音公司在與吳頌今簽訂的《詞曲版權轉讓合約》規(guī)定的期限之后,一直不間斷地在其出版發(fā)行或出版的錄音制品中,使用吳頌今的相關作品而沒有向吳頌今支付報酬,侵犯了吳頌今對作品享有的報酬權,賠償數(shù)額應根據(jù)該公司出版發(fā)行侵權載體的時間、種類、規(guī)模等因素確定。
據(jù)此,去年8月9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新時代影音公司停止侵害吳頌今《風含情水含笑》等10首詞曲著作權行為,一次性賠償吳頌今經濟損失共16萬元。一審判決后,新時代影音公司上訴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賠償16萬是否過重
在判決過程中,對賠償數(shù)額的判決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新時代認為,現(xiàn)在影像產業(yè)經營利潤很小,有的唱片甚至一只才賺一毛錢,案件中所涉及的作品并不是吳頌今所想象的暴利,因此,16萬的賠償費顯然過高。由于吳頌今并沒有證明自己因侵權損失多少的證據(jù),所以法庭只能根據(jù)侵權行為的程度,時間,后果等各個方面的因素,維持原判,判被告須賠償給原告16萬。
被告表示:加強對知識版權的認識
判決過后,新時代的負責人表示認為,一個音像作品的歌曲,歌詞和演唱是三位一體結合起來推出市場的,應由其音像公司享有其著作權,而且吳頌今只是負責整個作品歌詞方面的創(chuàng)作,作品之所以成功完全是由于新時代宣傳的投入和制作。至于版權轉讓合同,是1991年簽的,我們也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的問題。經過這件案子,我們會加強法律意識,以后會與創(chuàng)作者協(xié)調好著作權的使用問題,以免同類糾紛再次發(fā)生。
案件背景:1991年12月12日,吳頌今與新時代影音公司簽訂了《詞曲版權轉讓合約》,訂明吳頌今為楊鈺瑩《風含情水含笑》專輯唱片盒帶中《茶山情歌》、《風含情水含笑》等10首歌詞和2首歌曲的作者,將其在大陸的專有錄制使用權授權給新時代影音公司,從簽約之日起1年之內有效,每首詞或曲稿費500元。
但自合同約定的1年使用期滿,即1992年12月12日直至現(xiàn)在,新時代影音公司在其出版發(fā)行或出版的近百種錄音制品中,繼續(xù)使用吳頌今的上述作品而沒有向吳頌今支付報酬。吳頌今遂于1999年12月28日,向廣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時代影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李朝濤 陳栩云 周華嬈)